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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检刑诉(2021)3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9   阅读:

案件概述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2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张光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冯某为骗取钱财,在阳城县“百事通”、“太原月老”等公众号寻找离异女子,虚构“王×”、“王××”男性身份,通过QQ、微信加对方为好友,采取一人分饰多个角色、使用变男声等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编造投资、还朋友欠款和出车祸等理由,骗取阳城县凤城镇程某等人214343.61元。赃款已全部追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冯某在网上冒充男性,以“王×”名义与阳城县凤城镇程某“谈对象”,取得程某信任后,编造表现爱意、过生日等理由,骗取程某10000余元。后程某发现骗局后,冯某全部退还。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冯某又以“王××”的名义与程某“谈对象”,取得程某信任后,编造办事、看病等理由,骗取程某185709元。案发后,冯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二、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冯某在网商冒充男性,以“王××”的名义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梁某“谈对象”,取得梁某信任后,编造办事、看病等理由,骗取梁某41004.61元,后在梁某追要下退还12370元。案发后,冯某将剩余赃款全部退还。

三、2019年秋季,被告人冯某在网上冒充男性,以“王××”的名义与阳城县凤城镇郭某信任后,编造出车祸需要修车、表现爱意等理由,骗取郭某7000元,后在郭某追要下,已全部退还。

四、2020年2月,被告人冯某在网上冒充男性,以“王××”的名义与阳城县演礼镇张某甲“谈对象”,取得张某甲信任后,编造办事、看病等理由,骗取张某甲2720元,后在张某甲追要下,已全部退还。

公诉机关提交了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冯某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某构成坦白,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退缴全部赃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冯某为骗取

钱财,在阳城县“百事通”、“太原月老”等公众号寻找离异女子,虚构“王×”、“王××”男性身份,通过QQ、微信加对方为好友,采取一人分饰多个角色、使用变男声等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编造投资、还朋友欠款和出车祸等理由,骗取阳城县凤城镇程某等人214343.61元。赃款已全部追退。庭审前主动预缴罚金。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冯某在网上冒充男性,以“王×”名义与阳城县凤城镇程某“谈对象”,取得程某信任后,编造表现爱意、过生日等理由,骗取程某10000余元。后程某发现骗局后,冯某全部退还。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冯某又以“王××”的名义与程某“谈对象”,取得程某信任后,编造办事、看病等理由,骗取程某185709元。案发后,冯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身份核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张某甲证言,被害人程某陈述,被告人冯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冯某在网商冒充男性,以“王××”的名义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梁某“谈对象”,取得梁某信任后,编造办事、看病等理由,骗取梁某41004.61元,后在梁某追要下退还12370元。案发后,冯某将剩余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谅解书,被害人梁某陈述,被告人冯某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9年秋季,被告人冯某在网上冒充男性,以“王××”的名义与阳城县凤城镇郭某信任后,编造出车祸需要修车、表现爱意等理由,骗取郭某7000元,后在郭某追要下,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郭某陈述,被告人冯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20年2月,被告人冯某在网上冒充男性,以“王××”的名义与阳城县演礼镇张某甲“谈对象”,取得张某甲信任后,编造办事、看病等理由,骗取张某甲2720元,后在张某甲追要下,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谅解书,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被告人冯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多次诈骗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戒目的,故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志江

人民陪审员毕海霞

人民陪审员常赛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向阳

书记员梁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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