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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州检刑诉(2021)第16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9   阅读:

案件概述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州检刑诉(2021)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磊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份至2021年3月份,被告人黄**以能照顾罪犯生活、调整改造岗位、调换监区等为由,骗取在押罪犯王立东、张如虎、牛为民、许建龙、任鹏、商金狮、李博、柳东兵亲属共计181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线索来源、侦破经过、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减刑刑事裁定书、罪犯刑期变动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6年1月3日止。2017年2月13日交付陕西省华山监狱执行。被告人黄**于2019年2月28日交纳罚金50000元,2019年7月29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3日止。2020年9月份至2021年3月份,被告人黄**在陕西省华山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期间,虚构其能照顾罪犯生活、调整改造岗位、调换监区的事实,利用出监罪犯留下的金色小米手机和蓝色OPPO手机两部手机,让第六监区的王立东、张加虎等八名服刑罪犯与其亲属联系,向自己和好友的微信号(yyxxrr520520、IMSuper_1993、hxyw1656498562)以及两个网络赌博游戏客服的银行卡(户名为:祝丹的

XXX0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唐登强的

XXX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向同监区服刑犯王东立谎称可以花3万元将其调整到专管监区改造。王东立遂使用黄**提供的手机与妻子苏亚风联系,苏亚风先后于2020年9月2日、12月4日向被告人黄**微信转账共计30000元。后被告人黄**在2021年2月6日、3月2日通过网络赌博游戏客服的微信向王东立妻子、女儿共退款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苏亚风退款10000元,苏亚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线索来源、侦破经过,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王东立的陈述,证人苏亚风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减刑刑事裁定书、罪犯刑期变动登记表、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20年10月份,被告人黄**向同监区服刑犯张加虎谎称花点钱可以将其调整到十七监区改造。张加虎遂使用黄**提供的手机与妻弟李健峰联系,李健峰于2020年11月27日分三笔向被告人黄**微信转账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李健峰退款15000元,李健峰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张加虎的陈述,证人李健峰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21年1月份,被告人黄**向同监区服刑犯牛为民谎称花点钱可以将其调至十七监区改造。牛为民遂使用黄**提供的手机与妻子张文彦联系,张文彦于2021年1月31日向被告人黄**微信转账31000元,其中1000元为给牛为民上账使用。被告人黄**给牛为民价值1000元的物品。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张文彦退款31000元,张文彦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牛为民的陈述,证人张文彦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的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21年1月份,被告人黄**向同监区服刑犯许建龙谎称花点钱可以将其调至十七监区改造。许建龙遂使用黄**提供的手机与妻子宣艳娥联系,宣艳娥于2021年2月3日、2月5日前后分两笔向被告人黄**微信转账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许建龙之子许智退款30000元,许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许建龙的陈述,证人宣艳娥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的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21年3月份,被告人黄**获知同监区服刑犯任鹏因涉黑罪名狱内限制消费,遂谎称花点钱可以在改造中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如有机会可以给调整改造岗位。任鹏遂使用黄**提供的手机与父亲及妻子薛红娟联系后,薛红娟于2021年3月14日向被告人黄**提供的户名唐登强XXX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薛红娟退款30000元,薛红娟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任鹏的陈述,证人薛红娟、任石头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21年2月份,被告人黄**向同监区服刑犯商金狮谎称花点钱可以给其调整改造岗位或调整至其他监区,商金狮遂使用被告人黄**提供的手机与朋友聂升虎联系,聂升虎于2021年3月4日,向被告人黄**微信转账10000元;于2021年3月11日,分两笔向被告人黄**微信转账24000元,共计3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聂升虎退款34000元,聂升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商金狮的陈述,证人聂升虎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21年2月份,被告人黄**向同监区服刑犯李博谎称花点钱可以给其安排内勤的改造岗位。李博遂使用黄**提供的手机与姐姐李怡联系,李怡于2021年3月2日,向被告人黄**提供的户名祝丹的XXX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李博父亲李晓洋退款10000元,李晓洋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李博的陈述,证人李晓洋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21年3月份,被告人黄**向同监区服刑犯柳东兵谎称花点钱可以给其安排轻松改造岗位。柳东兵遂使用黄**提供的手机与妻子史文静联系,史文静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告人黄**提供的户名祝丹的XXX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亲属向史文静退款22000元,史文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供述,被害人柳东兵的陈述,证人史文静的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黄**共诈骗八名被害人201000元,主要用于游戏“彩金捕鱼”、“王者荣耀”购买皮肤及各网络平台打赏主播等支出。案发前退赔王东立20000元,案发后给各被害人退赔181000元。2021年3月份,陕西省华山监狱对狱内违禁品、违规品开展专项治理时发现被告人黄**私藏手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对被告人黄**进行隔离审查,被告人黄**如实交代了其诈骗的事实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调整岗位、调换监区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王立东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已完成犯罪行为,犯罪金额应认定为30000元,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赔20000元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本案被告人黄**的诈骗金额应认定为201000元。被告人黄**在服刑期间犯罪,不思悔改,为从事违法活动又犯新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属于坦白,且被告人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主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附加刑的量刑建议偏轻,应予调整。被告人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未执行刑罚四年五个月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9年7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少雄

审判员韩海斌

审判员党娟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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