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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2]Z8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9   阅读: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2]Z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孔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后,互相加为微信、QQ好友,冯某为取得孔某好感,使用网络美女照片冒充自己并发给孔某。2020年3月9日及2020年3月10日,冯某利用孔某对其虚假美女身份的好感,谎称没钱打车,孔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向其微信转账10000元、4000元,冯某收到该钱款后许诺会以每天给孔某发送521元红包形式进行转回,但实际仅给孔某发回三个521元的红包,孔某给冯某发回一个520元的红包,之后孔某向其索要时,冯某便以微信异常无法转账为由、微信实名是其父亲无法更改等理由拖延,该钱款实际被其用于日常消费及网络语音软件充值等。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1日间,被告人冯某利用孔某对其虚假美女身份的好感以及与其保持暧昧关系,先后编造需要还花呗、朋友借钱、姐夫做生意需要借钱、陪客户需要钱等理由,多次欺骗被害人孔某向其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19600元,孔某向其索要时,冯某以微信异常无法转账、自己马上要发工资、要与孔某见面等事由拖延,直至2020年5月1日二人约定到青岛见面,冯某发照片欺骗孔某自己已坐上去青岛的高铁,之后便不再联系并删除孔某微信、QQ。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查明,2020年5月18日,侦查机关接被害人孔某报警后,展开侦查,根据微信转账等信息确定了嫌疑人冯某,2020年6月21日在常州警方的配合下,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街××号××单元××室将冯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冯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孔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扣押笔录,被害人孔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冯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冯某基本具备在其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对被告人冯某适用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欧晓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尹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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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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