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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检刑诉(2022)2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09   阅读:

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戴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梁某隐瞒已婚身份,冒用他人照片,虚构事实与被害人何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使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共骗取何某人民币45528元。立案后,被告人梁某退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0000元。

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梁某于家中被某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梁某隐瞒已婚身份,冒用他人照片,虚构事实与被害人何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利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以购买手镯、电脑坏了、iphone13上市、网上办婚礼、生病住院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钱财,其中被害人何某通过QQ转了2笔款、微信转了13笔款给被告人梁某,共计人民币45528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退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0000元。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梁某在其家中被某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某机关于2021年12月30日在被告人梁某处依法扣押了××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平台,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5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梁某诈骗被害人何某共计人民币45528元,扣除已退还的人民币20000元,还剩人民币25528元系被害人何某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何某。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为严明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元;

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韦绍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立楠

书记员向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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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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