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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检刑诉〔2022〕2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0   阅读:

案件概述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及其辩护人聂颜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全某在已婚状态下,仍与阳城县北留镇XX村村民李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取李某信任,后谎称自己因患尿毒症需要住院治疗,并假借其姨妈、姐姐等身份通过微信聊天让李某给其转钱看病,共骗取李某81238.29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全某亲属积极代为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全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全某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全某在已婚状态下,仍与阳城县北留镇XX村村民李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取李某的信任,后谎称自己因患尿毒症需要住院治疗,并假借其姨妈、姐姐等身份通过微信聊天让李某给转钱看病,先后陆续共骗取李某81238.29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赃款,被害人出具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4.李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据复印件;5.郭某和全某的结婚证复印件;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微信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抖音截图、照片等;7.调取证据通知书、全某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8.证人原某、郭某证言;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10.被告人全某的供述和辩解;11.李某对被告人全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

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赃款,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认定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晋波

人民陪审员吴沁明

人民陪审员常赛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晓芳

书记员梁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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