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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30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0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闲鱼App、转转App、微信群等平台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等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支付订金或货款,共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53535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闲鱼App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前返还600元,其余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闲鱼App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王某协商以16000元价格出售二手乔氏牌Q7型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前返还500元,其余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李某协商以2万余元价格出售二手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0元,该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朱某1协商以3500元价格出售二手乔氏Q3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2000元,该款项案发后已退赔;经与被害人陈某协商以800元价格出售台球桌配件,后陈某以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00元,该款项案发后已退赔;经与被害人张保岭协商出售二手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张保岭人民币1100元,该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朱某3协商以3800元价格出售二手乔氏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3人民币3500元,该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转转App内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胡某协商以16500元价格出售二手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5000元,案发前返还3500元,其余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甄某协商以9000元价格出售二手星牌银腿黑8台球桌、二手金腿台球桌等,后陈某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甄某人民币4000元,该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闲鱼App内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杨某协商以15500元价格出售二手乔氏Q7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前返还2500元,其余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转转App内发布出售二手台球桌的虚假广告,经与被害人杜某协商以17000元价格出售二手乔氏Q7台球桌,后陈某以支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0735元,该款项案发后已退赔。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系主动投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朱某3、杜某、李某、甄某向被告人陈某出具了谅解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款项均已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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