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大检刑诉(202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于2022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份,被害人蔡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张某先后向蔡某某出售一些品牌白酒;所卖出的白酒均是张某从其堂姐家里拿的。在取得蔡某某的信任后,自2022年2月至4月期间,张某多次编造其有品牌白酒可以销售及其他理由,骗取蔡某某126400元,用于日常消费、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2022年2月16日,张某谎称其有两件飞天茅台,可以按照每瓶26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蔡某某随即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25800元给张某,此前蔡某某在张某处购酒尚有5400元余款。
2022年3月1日,张某又谎称其手里还有习酒、郎酒、湘窖天和酒、飞天茅台等,可以销售给蔡某某。蔡表示都可以收购,并于3月3日通过微信支付了38000元定金。
2022年3月11日,张某谎称其在上海玩,身上没有钱了,要求蔡某某将剩余20000元货款打给他,蔡某某即于当日通过微信转款19000元给张某。
因为蔡某某一直向张某催要所购白酒,张某无法交付。同年3月20日,张某再次编造理由说其从长沙回来后居家隔离,又谎称其表姐家里有11件飞天茅台,可以用6件这种茅台酒抵扣之前的近9万元的购酒款,蔡某某表示同意。同时张某又要蔡某某再他给其2万元应急,蔡通过微信转了6000元。
2022年4月12日,张某谎称其有价值25万余元的茅台酒可以卖给蔡某某,要求蔡某某补齐剩下的差价;当晚,张某又谎称其从邵东给蔡某某送酒,因为车子未年检,被交警扣押,要求蔡某某给他10万元协调关系。后在邵阳市大祥区交警大队门口,蔡某某给付了32200元给张某。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被害人蔡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张某交付白酒,张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同年6月中旬,张某将蔡某某微信拉黑。
2022年7月7日,张某在长沙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人张芳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辩护人张小勇提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张某身患重病,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张小勇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126400元,返还给被害人蔡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利华
人民陪审员周小云
人民陪审员谢春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郑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