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青黄岛检刑诉[2022]21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0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伙同童某(另案处理)使用注册微信(微信号:×××09,微信昵称:芥末味の柿子饼)冒充女性添加男性被害人好友,取得对方信任后以各种方式索要钱财。2021年5月邱某在网上与被害人郭某(微信昵称为:南辰once)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以生病、请吃饭、买礼物等方式向对方索要钱款,期间郭某要求语音通话及到青岛见面,由童某帮助完成。被告人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先后骗取对方人民币9611.76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1日12时3分许,某所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内抓获被告人邱某,次日被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961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