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瓦检刑诉〔2022〕27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1   阅读:

案件概述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22〕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司军凯、检察官助理孙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宋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雅晨发廊找被害人毛某1换现金时,听说毛某1想托关系给自己的女儿找工作,孙某当时正赶上无力偿还贷款,便产生了以托关系帮忙办理工作为由骗钱的想法。随后孙某以将毛某1的女儿办到大连医大附属二院工作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毛某1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分别是2022年3月31日16时许,毛某1使用其妻子王某1的微信,通过绑定的交通银行卡(尾号xx向孙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3795转账2万元;2022年4月7日14时许,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雅晨发廊,毛某1将现金8万元转交给孙某。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宋坤提出,1.对被告人孙某触犯诈骗罪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3.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毛某1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主动向被害人毛某1退赔诈骗款10万元,取得被害人毛某1谅解;4.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孙某系偶犯、初犯,无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孙某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瓦房店市水果街被害人毛某1的“雅晨”理发店找毛某1换现金时,听说毛某1想托关系将自己的女儿安排到大连医大附属二院工作,便虚构自己能托关系将毛某1的女儿安排到大连医大附属二院工作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毛某1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孙某将骗取的1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某被扭送至公安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毛某110万元,毛某1对孙某予以谅解;孙某主动预缴罚金1万元。

瓦房店市公安扣押的被告人孙某的1部手机、2张信用卡随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接受证据清单,交通银行流水、取款存根、收条,转账记录,光大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悔过书、收条、收据,证人赵某1、王某1证言,被害人毛某1陈述,被告人孙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孙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毛某1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孙某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经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孙某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瓦房店市公安扣押的1部手机、2张信用卡,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庄培振

人民陪审员赵新秋

人民陪审员于翠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宋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