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二部刑诉[2022]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因急需资金,遂虚构出与被害人吴某某合伙经营抵押车生意的事实,于2020年5月3日至24日期间,诈骗吴某某98458元。案发后,廖某某已将全部98458元诈骗款退还给吴某某,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已将全部诈骗款项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定性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何冠良对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定性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是同学关系。被告人廖某某因急需资金,遂虚构出与被害人吴某某合伙经营抵押车生意的事实,于2020年5月3日至24日期间,共诈骗吴某某人民币98458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将全部诈骗款98458元退还给吴某某,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辨认、指认材料,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退赃收据及刑事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以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树天
人民陪审员缪王德
人民陪审员钟培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温才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