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2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202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4称其为菏泽学院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主,骗取被害人张某1、包某房屋押金、租金共计人民币2200元,后张某1、包某催要钱款,张某4称已归还,且提供虚假转账截图,至今上述钱款仍未偿还。
2、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某4称有能力帮助王某、毕绘成夫妇结清中南花城小区商品房尾款,骗取被害人王某、毕绘成夫妇人民币19310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立案之前归还人民币18500元,立案之后归还人民币6000元。
3、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4称其微信限额需用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90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至今上述钱款仍未偿还。
综上,被告人张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927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非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证明、抓获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害人张某1、包某、王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戎某、张某2、薛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菏泽中南花成置业有限公司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包某人民币22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毕XX夫妇人民币1686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900元。
三、扣押在XXXX的手机一部(HONOR20S、6GB+128GB、型号YAL-AL50、黑色)由XXXX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萍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人民陪审员田夏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喜梅
书记员卢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