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8月31日,被害人江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姜取得联系,姜谎称购买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料后未通过考试的,可申请全额退款,江某于2020年11月14日通过扫描姜提供的二维码向其转账人民币2000元。破案后,姜于2021年7月9日,退赔被害人江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9月1日,被害人赵某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家中接到被告人姜电话,推荐其下载“嗨学课堂”APP,学习二级建造师课程并在APP上签署了学习协议,支付学费人民币598元。2021年1月6日,赵某因考试未通过,提交退还学费申请。姜主动联系赵某,谎称其提交的退费申请无效,需缴纳三倍费用后才能退还,骗取赵某人民币3634元。2021年1月13日,姜又以退费激活失败为由,诱骗赵某分7次向其转账人民币36416元。被害人赵某共计被骗人民币40050元,破案后,姜于2021年4月26日至7月9日,主动退赔被害人赵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1155元。
3、2020年被告人姜在“嗨学网”工作期间,向居住在兰州市西固区的吴某出售“嗨学网”二级建造师网课,并添加了其微信。2021年2月3日被害人吴某因考试未通过想退费,在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姜隐瞒其已从“嗨学网”离职的事实,谎称可以退费,但要求吴某支付一笔退费保证金。吴某同意后,姜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支付宝二维码(姜从网上找的“套现商家”),吴某即通过花呗支付向刘玉芬账户转账10000元,通过借呗支付向户名为“善的小店”的账户分5笔共转账9000元,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0元。打款后,吴某又在姜的要求下删除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姜伪造了一个“退款成功,72小时到账”的截图发给吴某,继续骗取其信任。姜将骗取的4000元支付了“套现商家”的手续费,2000元用于在该“套现商家”处购买了“YY账号”,剩余13000元用于日常消费。破案后,姜家属向吴某退赔人民币19112元,并取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姜多次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10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收条、谅解书、被害人江某、赵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姜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从“嗨学网”离职、虚构“嗨学网”课程可以办理退费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1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琳娜
人民陪审员刘影
人民陪审员梁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贺新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