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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院刑诉[2022]3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2   阅读:

案件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兴安县院刑诉[20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燕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梁某通过微信冒充字牌群群主,添加被害人李某为好友,在10月5日晚上以打牌输了钱为由向被害人借钱,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李某4500元,之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交易明细、谅解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梁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梁某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美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汝欢

书记员赵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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