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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检刑诉[2022]35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3   阅读:

案件概述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张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王鹤、孙忠华(均已判刑)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其中,被告人陈某2018年4月从事推广工作,期间共参与诈骗会员缴费共计7326元,非法获利3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3700元被追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波、王浩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刘某的陈述,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注册信息、提现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资金专用收据,受害人列表、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被告人陈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成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怡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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