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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91刑初241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234790元判十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13   阅读: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赣0191刑初241号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2〕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丽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丽英及其辩护人万兆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丽英自2014年开始在本市东湖区福州路98号经营欧洲名店(徐红服饰店),自2016年起,徐丽英多次以低价从香港购入假冒BURBERRY(博佰利)、VERSACE(范思哲)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对外销售。2021年5月,徐丽英从广州白云服装批发市场不明渠道,购进一批假冒BURBERRY(博柏利)、VERSACE(范思哲)、LV(路易威登)、GUCCI(古驰)、MONCLER(蒙口)等品牌的服饰、手表等商品到其经营的服饰店销售。现查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4790元。

被告人徐丽英于2021年12月13日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丽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高某1、黄某1、胡某、章某、张某、范某、黄某2、高某2的证言;微信支付记录、销售记录;手机微信截图;销货记录卡;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徐丽英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欧洲名店销货记录账本汇总统计表(2020年3月-2021年6月);关于欧洲名店被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计算方法说明、查获商品货值认定说明、涉案物品货值清单、销货记录卡16本;查扣物品刑事照片;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对高某2的询问笔录;南昌市东湖区徐红服饰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定委托书、授权委托文书、鉴定资质、博柏利、范思哲、古驰、路易威登、蒙口商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及证明、手表检测书、鉴定结果告知书;注册商标网上查询结果;授权委托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火车出行结果查询;检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预缴罚金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丽英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47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丽英虽主动投案,但在接受GA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及庭审时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丽英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丽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2020年3月-10月八本销货记录卡、2020年11月-2021年6月八本销货记录卡账本予以没收。

三、扣押的500张Burberry商标标识、300张Gucci商标标识、200张FENDI商标标识、1台收银台电脑予以没收。

四、扣押的博柏利服饰商品、包、饰品;LV服饰商品、包、鞋、饰品;蒙口服饰商品、鞋;古驰服饰商品、包、鞋、饰品;范思哲服饰商品、鞋;江诗丹顿等品牌手表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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