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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402刑初273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41万元判三年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13   阅读: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刑初273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辩护人任鹏在线参加诉讼。本案因疫情防控曾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未经注册商品所有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许可,从阿里巴巴平台上进购假冒产品,后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盲盒二次元”和“盲盒潮玩泡泡马特”两家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办盲盒,合计销售金额41万余元

2021年9月8日,侦查人员在许某居住的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小区10乙号楼3单元301室等地,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办盲盒共计485件,货值金额0.58万余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钱某的证言、购买记录截图、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拼多多店铺交易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许某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相对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本院采纳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被查扣的部分侵权物品未及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以及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盲盒485件、作案用打单机1台予以没收,其余与犯罪无关的物品返还当事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永杰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夏付良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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