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已无钱偿还网络贷款,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诱骗受害人周某低价倒卖加油卡,并使用昵称为“~淮安工作室2号”的微信冒充倒卖加油卡的中间商,多次骗取周某转账购买加油卡的钱款人民币42400元,张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在周某多次要求张某交付油卡后,张某又虚构找关系处理油卡、请律师等事实,骗取周某共计57300元,期间为继续骗取周某的信任,张某自称卖出部分加油卡,返还周某26700元,退还周某律师费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称其构成自首。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7月19日依法传唤嫌疑人即本案被告人张某到珠海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张某并未承认本案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7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