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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即墨检刑诉〔2022〕1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6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即墨检刑诉〔202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牛得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便宜加油卡货源,以出售加油卡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400元、王某人民币4000元、赵某1人民币10000元、毕某人民币14000元、赵某2人民币3500元、房某人民币13500元、孙某人民币8000元、吴某人民币29000元。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出卖鲁B7××**福田牌厢式货车,以为货车解押为由,骗取被害人桑某人民币48850元。

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38250元,后将钱款挥霍。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6月份退还王某人民币4000元、赵某1人民币10000元、毕某人民币14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退还吴某人民币29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黄某、王某、赵某1、毕某、赵某2、房某、孙某、吴某、桑某等的陈述,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400元、赵某2人民币3500元、房某人民币13500元、孙某人民币8000元、桑某人民币4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玉林

人民陪审员王福方

人民陪审员董全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田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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