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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35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6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份,被告人管某与邻居管某文(另案处理)密谋骗取管某文母亲王某的钱财进行挥霍,虚构编造给被害人王某过户一套房产的谎言,先后两次以需要过户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共计人民币11000元;在此之后的一个月内,被告人管某又单独多次以办理过户需要费用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共计人民币约25600元。后被告人管某与管某文将诈骗的钱财用于吃喝玩乐挥霍。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管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管某主动到黄岛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管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管某与同案犯管某文在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范围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被告人管某单独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二万五千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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