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2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勇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晓莉、检察官助理吕秀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勇及其指定辩护人余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余勇伙同“阿桃”、“啊灵”等多名越南女子,先后在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随州市等地,多次采取介绍婚姻、骗取彩礼后越南女子伺机逃走等手段,诈骗数额共计27万元,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被告人余勇通过给枣阳居民余某1介绍越南新娘,骗取彩礼钱10.5万元,在其支付彩礼后,越南女子离开,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余勇索要彩礼,余勇退还三万元,其余部分介绍人退还。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余勇将越南女子“阿桃”介绍给襄州区居民宋某,以介绍婚姻、骗取彩礼后越南女子伺机逃走等手段,骗取宋某彩礼钱10万元。“阿桃”在宋某家短暂生活后离开。
2.2021年8月,被告人余勇将越南女子LETHILINH介绍给襄州区居民杜某1,以介绍婚姻、骗取彩礼后越南女子伺机逃走等手段,骗取杜某1家人彩礼钱8万元,越南女子在杜某1家短暂生活后离开。
3.2022年1月,被告人余勇将越南女子介绍给随州市随县居民徐某,以介绍婚姻、骗取彩礼后越南女子伺机逃走等手段,骗取徐某彩礼钱9万元,越南女子在徐某家短暂生活后离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收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宋某、杜某2、余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余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勇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余勇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余勇为骗取他人财物,明知其所介绍的越南女子会伺机逃跑,仍在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随州市等地,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多名越南女子介绍给他人,并采用出具收条、保证书等手段骗取他人信任,骗取彩礼钱共计2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被告人余勇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一越南女子介绍给枣阳市居民余某1,骗取余某1家人彩礼钱10.5万元,越南女子在余某1家短暂生活后离开。余某1及其家人要求余勇返还彩礼钱,余勇及介绍人等人将10.5万元退还。同年8月11日,余勇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一越南女子介绍给襄州区居民宋某,骗取宋某家人彩礼钱10万元,越南女子在宋某家短暂生活后离开。
2.2021年8月,被告人余勇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一越南女子介绍给襄州区居民杜某1,骗取杜某1家人彩礼钱8万元,越南女子在杜某1家短暂生活后离开。
3.2022年1月,被告人余勇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一越南女子介绍给随州市随县居民徐某,骗取徐某家人彩礼钱9万元,越南女子在徐某家短暂生活后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宋某、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2、张某、侯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余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越南女子会伺机逃跑,仍以介绍婚姻为由多次将越南女子介绍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余勇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余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宋某人民币十万元、返还被害人杜某1人民币八万元、返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高峰
人民陪审员陈丹
人民陪审员田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钟艾佳
书记员张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