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受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严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合伙购买挖掘机、办理法拍房、倒卖二手车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467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偿还被害人李某323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414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2月26日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王某某于2018年因盗采国家资源被马鞍山当涂县某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韩某、葛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四十一万四千四百元给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雪
审判员朱文娟
人民陪审员王捷斯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