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刑诉〔20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玥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虚构帮助他人办理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合伙开公司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张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28700元。
1.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刘某以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吴某27200元。
2.2020年11月至12月,刘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杜曦4300元。
3.2020年11月至12月,刘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4300元。
4.2021年3月,刘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李轩4200元。
5.2021年3月,刘某以办理高中毕业证、大专文凭为由,骗取唐树捷32,400元。
6.2021年3月至4月,刘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大学入学资格证为由,骗取范艳飞71,000元。
7.2021年4月,刘某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罗建朝5300元。
8.2021年4月,刘某以合伙办教官公司为由,骗取夏杰80,000元。
2021年12月2日,刘某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向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张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等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向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张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等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退赔给各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依法向各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8700元。其中吴某27200元,杜曦4300元,张某4300元,李轩4200元,唐树捷32400元,范艳飞71000元,罗建朝5300元,夏杰80000元。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共军
人民陪审员熊方
人民陪审员周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戴念邦
书记员曾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