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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终字第110号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5   阅读:

审理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延中刑终字第11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4-12-26
合 议 庭 :  金尚杰张贤男朴龙俊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雪花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金延廷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雪花、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及其监护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定,故意伤害事实部分:2013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与金旻知、郑某、金爱兰、李将斌、金某(上述5人均不满16周岁)等人,因对被害人李某某曾经在背后说过他们坏话产生报复心理,将李某某骗至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17包房后,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还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外套、衬衫和胸罩脱掉。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

非法拘禁、强奸事实部分: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与金旻知、郑某、金爱兰、李将斌、金某(上述4人均不满16周岁)在练歌厅217包房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后,因害怕被害人回家后报警,伙同刘斌(真实姓名不详)、崔某(未满16周岁)于2013年12月23日23时许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延吉市新兴街老农药厂家属楼春蕾小区北楼一单元301室的金旻知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12月25日9时许。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期间,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赵雪花、金爱兰教唆崔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崔某拒绝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告人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强行扒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衣服,后四名被告人让裸体的李某某平躺在崔某前面,但崔某还是以没有感觉为由不肯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四被告人教唆崔某扣摸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与阴部,并且让被害人李某某扣摸崔某的生殖器,但是最终崔某未能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雪花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教唆崔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雪花、金延廷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金延廷、李将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因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于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可以从轻处罚。故意伤害事实中,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只是用手打了被害人脸部,其加害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轻伤结果,因其行为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赵雪花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因被告人赵雪花系初犯,且未成年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强奸事实部分系犯罪未遂,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雪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金延廷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因被告人金延廷系初犯,且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将斌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因被告人李将斌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自首);强奸事实部分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赔偿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故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李将斌的犯罪性质恶劣,对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金旻知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金旻知系不满十八周的未成年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属于犯罪未遂;金旻知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希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金旻知的犯罪性质恶劣,对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金爱兰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金爱兰系未成年人;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属于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金系初犯,无犯罪记录;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赵雪花免于刑事处罚,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延廷免于刑事处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将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金旻知有期徒刑二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金爱兰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赵雪花、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均上诉称,其认罪服法,悔罪,系初犯、未成年犯罪、强奸未遂,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李将斌自首,要求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原审被告人赵雪花的指定辩护人认为,原审被告人赵雪花案发时系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系犯罪未遂、初犯、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要求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李将斌的辩护人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将斌案发后自首;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属于犯罪未遂;原审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原审被告人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要求适用缓刑,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原审被告人金旻知的辩护人认为,原审被告人金旻知系不满十六周的未成年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属于犯罪未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希望适用缓刑,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原审被告人金爱兰的指定辩护人认为,原审被告人金爱兰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属于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前科;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故意伤害事实部分

2013年12月23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与金旻知、郑某、金爱兰、李将斌、金某(上述5人均不满16周岁)等人,因对被害人李某某曾经在背后说过他们坏话产生报复心理,将李某某骗至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17包房后,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还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外套、衬衫和胸罩脱掉。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非法拘禁、强奸事实部分

原审被告人赵雪花与金延廷、金旻知、郑某、金爱兰、李将斌、金某(上述4人均不满16周岁)在练歌厅217包房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后,因害怕被害人回家后报警,伙同刘斌(真实姓名不详)、崔某(未满16周岁)于2013年12月23日23时许,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延吉市新兴街老农药厂家属楼春蕾小区北楼一单元301室的金旻知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12月25日9时许。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期间,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赵雪花、金爱兰教唆崔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崔某拒绝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于是原审被告人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强行扒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衣服,后四名原审被告人让裸体的李某某平躺在崔某前面,但崔某还是以没有感觉为由不肯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4原审被告人教唆崔某扣摸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与阴部,并且让被害人李某某扣摸崔某的生殖器,但是最终崔某未能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延吉市公安局身份证明,证实5原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3、延吉市公安局抓破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延廷有自首、无立功情节。原审被告人赵雪花、金旻知、金爱兰无自首、立功情节

4、金延廷学生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金延廷2013年9月1日入延边大学音乐表演专业,预期2016年6月毕业。

5、情况反映,证明公安机关因没有查到刘斌和崔某的实际住址及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刘斌、崔某二人。

6、指认现场照片,证明五原审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案发现场。

7、医疗费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审被告人金爱兰等人在公安机关交纳医疗保证金共计四万元。

8、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害人的家属收到7万元的赔偿款后对5名原审被告人表示谅解。

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18时许,我和赵雪花、金某、金爱兰、金旻知、金延廷、李将斌、崔某、刘斌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07房间唱歌,我们聊天的时候说到了李某某背后说我们坏话,然后金旻知就给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让李某某到练歌厅玩。到了练歌厅之后,我们打了李某某。具体是赵雪花用手打了被害人5、6下,金延廷用手拽了两下头发、打了两下脸,金爱兰用手打了脸部7、8下,金旻知用酒泼了她身上、用手拽她头发、打了脸大约十几下、用脚踢腿大约两下,金某用脚踢了两下腿、用手打了她脸三四下,李将斌用脚踢了她脸上三、四下、用手打了脸部三、四下、拿酒杯砸到了墙上、还拿烟头烫了李某某的脸,崔某和刘斌没有打李某某,期间有人还把李某某的胸罩扯开。大约打了30分钟后,我们打算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但是到了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等了十几分钟后,不知道谁提出了把李某某带到金旻知家里。在医院的时候,我听见金旻知和李将斌商量让崔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我们带李某某去了金旻知家。到了金旻知的家后,我和金延廷、赵雪花、金某、刘斌去了卧室,金爱兰、金旻知、李将斌、崔某和李某某在客厅里,我们在卧室里玩大约30分钟手机,到客厅看见李某某没有穿衣服,光着身子靠墙坐着,其他几个人围着她聊天,然后我到卧室里跟金延廷说了这个事,之后我和金延廷就回家了。回家后我与赵雪花相互发微信商量安置李某某的事,赵雪花与金旻知家的其他人一起商量,后来赵雪花用微信告诉我说他和金旻知两人在金旻知家中看着李某某,直到赵雪花告诉我出事了,我到新兴派出所投案自首。

10、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19时许,我和赵雪花、郑某、金爱兰、金旻知、金延廷、李将斌、崔某、刘斌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07房间唱歌,金旻知说到了李某某在背后说我们坏话,然后金旻知就给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让李某某到练歌厅玩。当时金旻知打算要打李某某,而李将斌提出让李某某先过来。到了练歌厅之后,我们打了李某某。具体是我打了李某某的头部几下和用脚踢了腹部,过了一会儿用手打了头部和脸。别的女孩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李将斌用杯子打了头和脸,用脚踹腹部,并用烟头烫了脸和下巴等部位。大约打了30分钟后,我们打算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但是到了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并且怕金旻知回家后报案,之后我们带李某某去了金旻知家。到了金旻知的家后,我和李将斌、金旻知、金海兰让崔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是恩豪不愿意,赵雪花、金旻知、金爱兰三人一起把李某某的衣服全部脱开。金旻知和金爱兰将上衣脱开,赵雪花将裤子和内衣脱开,然后继续教唆恩豪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恩豪没有感觉未能发生性关系,之后李将斌让恩豪扣摸李某某的胸部和阴部,让李某某摸恩豪的生殖器。但是恩豪直到最后也没有跟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赵雪花他们折磨李某某的时候,我只是躺着,没有参与。后恩豪、金爱兰、金延廷、郑某先回了家。金爱兰、金旻知、金延廷、郑某折磨李某某时我在旁边躺着。第二天中午11时左右我们从金旻知的家里出来,由金旻知和赵雪花继续看管李某某。

11、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19时许,我和赵雪花、金某、金爱兰、金旻知、金延廷、李将斌、刘斌和两个陌生女子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除了我和刘斌之外,剩下7个人打完李某某之后,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在延边医院的时候李将斌跟我说让我跟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我以为开玩笑,没有在意。因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后,我们十个人把李某某带到金旻知家里。随后李将斌指使金旻知、金爱兰还有赵雪花扒李某某衣服,李将斌让李某某躺在地上,李将斌开始让我跟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说服我好几次,但是我一直没有同意。随后李将斌开始用语言威胁我,不发生性关系的话要打我,因我当时害怕,就默认同意了。之后我趴在李某某的身体,开始手摸胸部和阴部两分钟左右,因我生殖器硬不起来,李将斌跟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说让李某某摸我的生殖器,大约过了两分钟之后,我试图把我的生殖器插进李某某阴道,但是因生殖器没有硬起来,碰了两次李某某的阴道口,随后李将斌跟我生气地说别做了。

1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23日21时许,金旻知叫我到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当时包括金旻知、李将斌、金爱兰、崔某等9人在练歌厅玩。我到了之后他们说我在背后说他们坏话为由在场的女生开始用手打我的脸和头部,李将斌用烟头烫我的下巴,并且用啤酒瓶打我头部,导致我头部开始流血。在歌厅打完之后,他们把我带到金旻知家中,在金旻知家里李将斌让我和崔某发生性关系,我拒绝之后金旻知开始威胁我,李将斌指使金爱兰和金旻知强行扒我衣服,金旻知和金爱兰强行扒我上衣,赵雪花进进出出,但因崔某的生殖器无法勃起,所以没发生性关系。之后,金旻知、刘斌、李将斌、金某在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我,第二天赵雪花到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我一天。

13、被告人赵雪花的供述,2013年12月23日18时许,我和郑某、金某、金爱兰、金旻知、金延廷、李将斌、崔某、刘斌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07房间唱歌,我们聊天的时候说到了李某某背后我们坏话,然后金旻知就给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让李某某到练歌厅玩。到了练歌厅之后,我们女生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和头部,金某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李将斌用脚踢了她脸上三、四下、用手打了脸部三、四下、拿酒杯砸李某某的头部,还拿烟头烫了李某某的脸一下,崔某和刘斌没有打李某某,期间郑某解开李某某的胸罩,金旻知将胸罩扒开后仍在地上。打完之后我们打算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但是到了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后,我们把李某某带到金旻知家里。到了金旻知家之后,我和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让崔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崔某拒绝,于是金爱兰和金旻知强行扒了金爱兰的上衣,但是裤子是李某某自己脱的。但因崔某的生殖器无法勃起,所以没发生性关系。之后,金旻知、刘斌、李将斌、金某在金旻知家中看管了她,第二天其到金旻知家中看管了她一天。

14、原审被告人金延廷的供述,2013年12月23日18时许,我和郑某、金某、金爱兰、赵雪花、李将斌、崔某、刘斌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07房间唱歌,我们聊天的时候说到了李某某背后说我们坏话,然后金旻知就给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让李某某到练歌厅玩。到了练歌厅之后,我们女生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和头部,金某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李将斌拿酒杯砸李某某的头部,还拿烟头烫了李某某的脸,崔某和刘斌没有打李某某。打完之后我们打算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但是到了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后,我们把李某某带到金旻知家里。

到了金旻知家之后,我、郑某、金某、还有刘斌在里屋待着,郑某上客厅之后回来说李某某没有穿衣服,客厅关着灯。后来金爱兰在客厅里说想回家,进来问我们要不要回家,当时在客厅看见李某某衣服是窜号的,然后我、郑某、金爱兰、赵雪花一起出来了。25日上午,我和郑某、金爱兰一起去了派出所。

15、原审被告人李将斌的供述,2013年12月23日18时许,我和郑某、金某、金爱兰、赵雪花、金延廷、崔某、刘斌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07房间唱歌,我们聊天的时候说到了李某某背后说我们坏话,然后金旻知给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让李某某到练歌厅玩。到了练歌厅之后,女生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和头部,我时用手扇了李某某三、四个耳光,金某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我拿酒杯砸李某某的头部,踢李某某的腹部,还拿烟头烫了李某某的脸和下巴,崔某和刘斌没有打李某某。打完之后我们打算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但是到了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后,我们把李某某带到金旻知家里。在医院的时候我提出让崔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到了金旻知家之后,我和赵雪花、金旻知、金爱兰让崔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崔某拒绝,于是金爱兰和金旻知强行扒了金爱兰的上衣,裤子是李某某自己脱的。但因崔某的生殖器无法勃起,所以没发生性关系。崔某只是摸了李某某的阴部和胸部。因崔某无法进行性行为,我们还让李某某摸崔某的生殖器,但是因崔某的生殖器始终无法硬起,直到最后还是没有发生性关系。之后,金旻知、刘斌、我、金某在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李某某,第二天赵雪花到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李某某一天。

16、原审被告人金旻知的供述,2013年12月23日18时许,我和郑某、金某、金爱兰、赵雪花、金延廷、李将斌、崔某、刘斌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07房间唱歌,我们聊天的时候说到了李某某背后说我们坏话,然后金旻知给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让李某某到练歌厅玩。到了练歌厅之后,我们女生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和头部,我是用手扇了李某某三、四个耳光,金某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李将斌拿酒杯砸李某某的头部,还拿烟头烫了李某某的脸,崔某和刘斌没有打李某某。打完之后我们打算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但是到了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后,我们把李某某带到金旻知家里。到了金旻知家之后,我和赵雪花、李将斌、金爱兰让崔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崔某拒绝,于是金爱兰和金旻知强行扒了金爱兰的上衣,但是裤子是李某某自己脱的。但因崔某的生殖器无法勃起,所以没发生性关系。之后,金旻知、刘斌、李将斌、金某在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李某某,第二天赵雪花到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李某某一天。

17、原审被告人金爱兰的供述,2013年12月23日18时许,我和郑某、金某、金旻知、赵雪花、金延廷、李将斌、崔某、刘斌在延吉市新兴街2000练歌厅207房间唱歌,我们聊天的时候说到了李某某背后说我们坏话,然后金旻知就给李某某用手机微信让李某某到练歌厅玩。到了练歌厅之后,我们女生用手打了李某某的头和身体各部位,我用脚踢了李某某的头部右侧以下,踢了右肩部位以下,还提了腿部以下。金某用手打了李某某的脸部,李将斌拿酒杯砸李某某的头部,还拿烟头烫了李某某的脸,崔某和刘斌没有打李某某。打完之后我们打算到延边医院治疗李某某,但是到了延边医院后看病的人太多,大概等了十几分钟后,我们把李某某带到金旻知家里。到了金旻知家之后,我和赵雪花、李将斌、金旻知让崔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崔某拒绝,于是金爱兰和金旻知强行扒了金爱兰的上衣,但是裤子是李某某自己脱的。但因崔某的生殖器无法勃起,所以没发生性关系。之后,金旻知、刘斌、李将斌、金某在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李某某,第二天赵雪花到金旻知家中看管了李某某一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雪花、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被告人赵雪花、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认罪服法,悔罪,系初犯、未成年犯罪、强奸未遂,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李将斌有自首情节,要求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赵雪花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教唆崔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原审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案发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金延廷、李将斌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因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于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赵雪花可予从轻处罚。故意伤害事实中,原审被告人赵雪花、金延廷只是用手打了被害人脸部,其行为轻微,可予免除处罚。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现在学校念书学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但原审被告人赵雪花案发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又犯数罪,不宜判缓刑。因此,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诉讼程序合法,但对原审被告人李将斌、金旻知、金爱兰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十七条未成年犯罪、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赵雪花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金延廷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李将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金旻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金爱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原审被告人李将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金旻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

五、原审被告人金爱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贤男

审判员金尚杰

审判员朴龙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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