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 号 (2020)粤0106民初36378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06民初36378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98294H。
法定代表人:陈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靖,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福元中路5号D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60843211。
法定代表人:谢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荣,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腾讯公司)诉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光公司)、谢荣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徐菲,原告广州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刘家靖,被告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龙、刘嘉,被告谢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龙、易思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广州腾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两被告:1.停止对三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Y3微聊管理系统干扰和妨碍微信的正常运行。停止销售预装了Y3微聊管理系统的定制手机。停止运营Y3微聊管理系统,关闭微聊后台管理网站(http://gz14.y3scrm.net:5002、http://gz33.auto666.net:5002/ilogin),并停止使用Y3微聊管理系统的PC客户端程序和手机端微助手程序。销毁通过Y3微聊管理系统,从微信收集到的所有数据;2.停止侵害三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停止通过网络传播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红包、“微信黄脸”系列表情等;3.被告银光公司连续一个月在腾讯网首页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银光公司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两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7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2011年开发推出微信软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享有微信软件、微信红包、微信黄脸等的著作权,并享有“微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实际运营人,原告广州腾讯公司获得授权并与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共同运营微信软件。三原告付出大量人力、技术及资金投入,对微信平台进行安全防护、隐私防护和运维服务。被告银光公司推出的Y3微聊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群控微信软件账号、监控及统计数据、群控批量操作等恶意功能,干扰了微信的运行结果,破坏了微信软件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增加了微信服务器的运行负担,降低了正常微信用户的服务体验舒适度,还降低了微信用户对微信安全性的信赖。该行为对三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银光公司在“微聊”管理平台上使用与微信红包、表情相同的内容,侵害了三原告对相关作品作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另被告谢荣是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收取款项,与被告银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申请主张变更上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的诉请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0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原告当庭明确指控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1.破解微信用户在手机上缓存的数据包的加密密钥;2.群控微信账号在后台进行朋友圈的发送、点赞、评论、删除朋友圈信息、朋友圈验证信息、删除好友、删除聊天信息、发送微信红包和收取微信红包及转账、监听微信的语音通话、自动挂断语音和视频通话、自动通过好友申请、自动添加好友、自动向微信好友发送信息;3.同时在后台对多个微信账号同时操作;4.抓取获得手机中缓存的微信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反映到后台或客户端,收取相关的监控服务费获取利益。
被告银光公司辩称:1.“Y3微聊管理系统”应微信用户的管理需求开发,没有妨碍微信软件的运行和安全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微助手APP的安装和运行基于安卓手机厂商开放的root权限以及收集所有者对微助手的授权。“微助手”通过读取手机内的数据并上传到用户自行购买的服务器中,实现企业对通讯数据的管理,再将数据分发至用户的客户端并呈现。从而实现一个通讯闭环。微助手软件接收到用户的任务指令后使用RPA技术通过模拟人工点击动作实现用户对自己手机微信软件的自动化操作,该技术和操作内部运作是通过Y3微聊管理系统在企业后台进行操作,但最后实施一样是微信用户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按照原有功能逐项完成。没有突破微信原有功能,也不存在恶意的群控和批量操作。2.微信用户手机上的数据权利属于用户自己,其有权使用其他软件对自己手机上的本地数据进行读取和使用。微信用户为了自己的需要购买涉案软件来破解自己本地数据库的密钥,该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对原告不构成侵权。3.本案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在其他案件中指控的相关软件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不改变微信软件执行代码,不突破微信原有功能,运行方式亦不可隐藏,显示在手机屏上,数据存储在客户的服务器上。没有破坏和妨碍微信的运行。4.“Y3微聊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用户使用微信时提高工作效率和沟通质量,被告对该项技术创新享有软件著作权,属于合法使用。不会使原告流失用户反而会增加用户数量。原告为研发新技术但不开放合理通道满足用户的客观需求将妨碍该技术的进步和影响用户的使用感受。5.确认原告对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享有著作权,但该内容本身就是原告授权微信用户使用的范围,涉案软件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的主体仍为微信用户,相关数据仍归微信用户所有,故这种使用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而微信用户使用的上述内容也没有违反合法、正当、必要、不过度、征得原告同意的原则。6.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目前尚处于亏损状态并无实际获利,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及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谢荣辩称:被告银光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谢荣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银行账号作为收款账号是代表企业的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谢荣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一、微信软件、QQ表情系列、微信表情系列、微信红包作品详情及其知名度情况
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软件下载及运行界面截图(经公证)等显示,腾讯科技公司系腾讯微信软件3.5及腾讯微信软件V5.3的著作权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系腾讯微信软件(forAndroid)V5.0和腾讯微信软件(forios)V5.0的著作权人。2018年10月1日,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将微信软件(Android版、ios版及各升级版本)授权广州腾讯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共同运营,同时将上述软件及其各升级版本的专用权在不排除著作权人使用的情况下授予广州腾讯公司专有使用。授权期限截至著作权人书面撤回本授权。使用安卓手机下载安装微信软件时,软件介绍页面显示软件开发者为广州腾讯公司,该软件“1、可以发语音、文字消息、表情、图片、视频;2、朋友圈,跟朋友们分享生活点滴;3、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世界不再有陌生人;4、扫一扫,可以扫商品条码、图书封面、CD封面,甚至扫描英文单词来翻译成中文;5、公众帐号,用微信关注明星、看新闻、设提醒…;6、游戏中心,和朋友们一起玩游戏;7、表情商店,有趣好玩的表情在这里”。另有“依靠于强大的数据库和安全研究积累,对应用进行全方位监测、及时发现病毒、木马等安全问题”等内容。登录微信后可以与已添加为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户收发红包及发送微信表情。
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作品登记证书等显示,腾讯科技公司是作品《QQ表情-表情系列》(48幅)、《QQ表情系列》(共112幅)、《QQ黄脸》《微信表情系列1.0》(10幅)《微信表情系列2.0》《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的著作权人。上述表情系列作品为黄色或黑色圆形面部表情图标及动物头部图标、企鹅动作图标、日常手势图标、日常物品图标等。上述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作品内容为微信红包收款记录界面、微信红包封面界面、发微信红包界面等。
原告提交的第15519249号注册商标证书、第9085979号注册商标查询结果页面截图、商标驰字[2016]212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8)皖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微信经济社会影响力研究报告》《微信就业影响力报告》等证据显示,腾讯科技公司是第15519249号商标及第9085979号商标的注册人。2016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腾讯科技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上述研究报告载明“微信数字经济新时代:信息消费显著拉动、社会就业持续带动、数字生态日益完善、海外市场加快布局”及“构建用户数字生活、协助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政府服务民生、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上述《微信就业影响力报告》载明“2019年微信带动就业2963万个”“2019年小程序带动就业536万个”“微信依托小程序、公众号、微信支付等,逐步形成覆盖12.025亿微信用户,5000万商户、6万余家服务商的生态网络。2019年,微信支付商业支付日均交易笔数超过10亿笔”等。
二、原告在微信软件运行中的操作规程及数据安全保护事实
原告提交的微信官网截图(经公证)、腾讯客服网截图(经公证)显示,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微信网站(weixin.qq.com)免费下载微信软件,可下载版本包括微信网页版、微信MAC版、微信Windows版。在该网站可查看服务条款(《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及使用规范(《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上述《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3条载明:腾讯给予你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本软件。你可以为非商业目的在单一台终端设备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本软件。你可以为使用本软件及服务的目的复制本软件的一个副本,仅用作备份。第6.1条载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腾讯的一项基本原则,腾讯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用户许可腾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用户个人信息。腾讯对相关信息采用专业加密存储与传输方式,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第6.4条载明,腾讯将运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护你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第8.2.×××条载明: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你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8.2.1.1删除本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8.2.1.4对本软件或者本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腾讯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8.2.1.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8.2.1.6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8.2.1.7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8.2.1.8其他未经腾讯明示授权的行为。第8.3条载明,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你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8.3.5未经腾讯书面许可利用微信帐号、功能帐号和任何功能,以及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推广或互相推广的;8.3.7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8.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产品正常运营或腾讯未明示授权的行为。第9.1条载明,腾讯是本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本软件的一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本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的保护。
上述《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载明:使用本软件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1.2.1删除本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1.1.2.4对本软件或者本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本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腾讯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系统;1.1.2.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1.1.2.6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1.1.2.7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第1.4条载明,为了保护用户数据安全,腾讯禁止微信用户从事以下违规行为:……1.4.1未经其他微信用户明确同意,或未向其他微信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其他微信用户数据的,侵害其它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1.4.3将其他微信用户微信号、名称、QQ号、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用户及微信平台授权的用途的。该使用规范包含《腾讯服务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等协议。
上述《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6.2.2条载明,你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如下行为:……6.2.2.8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通过其他第三方工具、运营平台或任何服务接入本服务和相关系统的;6.2.2.12未经腾讯书面许可,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信息内容进行非法获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的。“非法获取”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蜘蛛”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非真实用户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等非正常浏览的手段、方式。第11.1条载明,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上述《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第2条载明,以下行为严重违规并影响用户体验,还可能给其他用户、微信朋友圈及腾讯带来损害,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该微信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1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微信朋友圈和相关系统。第3.1条载明,不得以如下方式在微信朋友圈获取或使用其他用户数据:3.1.1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并向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用户数据。
该网站另登载《微信隐私保护指引》载明“当你使用一些功能时,我们会在获得你的同意后,收集你的一些敏感信息”;“目前,微信不会主动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至腾讯集团外的第三方,如存在其他共享或转让你的个人信息或你需要我们将你的个人信息共享或转让至腾讯集团外的第三方情形时,我们会直接征得或确认第三方征得你对上述行为的明示同意。此外,我们会对对外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另有“我们努力为用户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我们通过不断提升的技术手段和加强安装在你设备端的软件的安全能力,以防止你的个人信息泄露。……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以保障信息的安全”“目前,微信通过了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测评和备案,在信息安全方面已达到SO27001、国际信息安全管理体系、TRUSTArc等国际权威认证标准的要求,并已获得了相应的认证”。及“我们不会对外公开披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如必须公开披露时,我们会向你告知此次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你的明示同意。”等内容。
登录腾讯客服网(www.kf.qq.com)可查看“微信聊天记录保存规则说明”,上载明“聊天记录为了保护用户隐私,聊天记录会保存到用户手机,服务器不会保存。”“接收到的图片、视频,72小时后查阅会提示过期或已被清理”等。
原告提交的《财付通隐私政策》载明“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收集到的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国境内,并依法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为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会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采取物理防护、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等措施来降低丢失、误用、非授权访问、披露和更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传输、防火墙和加密储存、物理访问控制以及信息访问授权控制。为此我们设置了安全程序保护您的信息不会被未经授权的访问所窃取,所有的个人信息被加密储存并放置于经防火墙严格保护的内部系统”“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在特定条件下我们方可将您的信息共享给第三方主体,第三方包括我们的关联公司、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在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前,我们将会充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您的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如符合该等目的,我们会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要求第三方在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时遵守法律法规,尽力要求第三方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原告提交的登载于腾讯网(www.clould.tencent.com)的《微信世界七大规则》显示“拒绝骚扰用户体验优先是微信产品的重要法则,拒绝对微信用户的不合理骚扰同样是微信产品设计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微信拒绝的典型骚扰行为包括:……利用聊天功能或其他微信内置功能打扰他人。”“尊重权益是指微信的网络世界中,合法的民事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尊重微信的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及数据的行为……”。
原告提交的(2019)鄂01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网页截图显示,2019年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就不同软件运营主体通过运营与微信软件相关的软件对其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多起诉讼,并在其官网发布《腾讯安全荣誉成绩表》,载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腾讯安全获多种奖项及荣誉。2016年9月19日,搜狐网(www.sohu.com)登载《网络安全周:腾讯携知道创宇布局最强安全矩阵》文章;2019年9月17日,IT168网(it.168.com)登载《守护国家、公民网络安全,知道创宇携手腾讯亮相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文章,内容为宣传腾讯公司进行互联网数据安全进行的措施及成效。
三、被告主体及被控侵权事实
被告银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7日,注册资本600万元,被告谢荣系该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51%。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测试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等。
原告提交的(2019)深前证字第057328、057329、057330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16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Y3微聊管理系统网(http://y3.agsoft.net),该网站的页面上端及页面内容中多处显示“Y3微聊管理系统”字样,网站内容为介绍名为“Y3微聊管理系统”的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并在网站中显示“免费体验”“手机微信扫一扫,咨询人工客服”及二维码。点击“免费体验”可见“截止目前,已有15812家企业采购Y3系统”,并可提交相关信息。后登陆微信,可添加名为“徽猷”(微信号为×××)的微信用户(以下简称y3销售人员)为微信好友,该用户称“我是y3产品经理,我姓尹”。该微信用户向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人发送《Y3微聊管理系统功能清单(1)》,上载明Y3微聊管理系统有管理功能、监控功能。并称通过适配手机及云服务器上线系统即可实现上述功能。该微信用户另称该软件需使用适配手机,可销售已经解锁的适配手机。向原告的代理人告知并发送手机品牌及规格、价格表一张,上有“小米”及“魅族”品牌的多种型号手机,价格在600-2200元之间。并有“如客户自行提供手机,需支付解锁费用”等。另向腾讯科技公司代理人告知该软件的安装使用费用共计3339元。并发送被告谢荣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称“直接给我们老板吧,谢荣”。收款后该用户确认收款并告知手机发货的快递单号。2019年9月17日,原告的代理人收到上述快递,内容为带包装盒的红米A6手机一部(均已拆封)及手机配件和说明书,另有收款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龚小欣(与前述微信聊天中原告代理人告知姓名一致)Y3整月系统款3339元,并加盖银光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9年9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前述红米A6手机登录微信账号后在y3销售人员组织的名为“y3系统@华信保理”的微信群中添加名为陈杰的微信用户(以下简称y3工程师1)的QQ账号及微信账号为好友,并接收文本文档(以下简称网址及账号密码文档),内容为后台网址、账号密码、员工客户端账号密码、客户端下载地址等。通过y3工程师陈杰的QQ账号远程连接后,该用户远程操控登录http://7nimg.agsoft.net/Y325.zip网页并下载文件,打开该文件可安装y3微聊客户端,打开该客户端可以使用网址及账号密码文档中所载的员工客户端账号、密码登录使用。
原告提交的(2019)深前证字第057333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上述红米手机登录微信号(以下简称测试微信账号1),另通过网址及账号、密码文档中所载客户端下载地址下载“Y3微聊管理系统”PC客户端,使用网址及账号密码文档中所载的员工客户端账号、密码登录后,可与测试微信账号1手机端同时显示相关内容。在该PC客户端可以查看该微信账号删除及添加微信好友情况,查看并收听其与微信好友的文字及语音、图片、表情(黄脸)等信息内容、收发红包和转账情况。可通过向手机发送指令的方式向微信好友发送微信文字、表情(黄脸),并可接收红包、查看微信好友的主体情况和朋友圈内容并进行点赞及评论等。该客户端向手机发送指令后,手机可自动进行相关操作。操作过程中手机界面显示“上传数据成功”“执行成功”等内容。另有y3工程师1向原告代理人发送名为“换微信号上线流程”的文档,该文档标题为《关于微信被封系统下线上新微信号操作流程》。
原告提交的(2019)深前证字第057338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网址及账号密码文档中的后台网址登录Y3微聊管理系统后台,可进行基础设置、运营号管理、添加微信号、排队管理等进行相关操作。该后台的:1、“员工”版块显示“员工客户统计”“员工标签透视”“员工客服统计”“员工成交统计”“员工业绩统计”“员工订单详情”“客户进线列表”“客户申请列表”“未回复列表”等项目。2、“运营号”版块显示“微信客户统计”“客户标签透视”“重复客户列表”“活跃客户统计”“异常数据管理”“客户去重比差”“APP二维码展示历史”“运营号员工统计”“公众号/小程序客户统计”等项目。其中“微信客户统计”“运营号员工统计”页面有列表显示已添加微信号的微信号、机号、期初客户数、微信群数、新增、申请新增、主动删除、被动删除、主动拉黑、被动拉黑、期末客户数、红包、转账金额、收款金额、发送聊天总数等数据,并可查看客户聊天记录。其中“客户标签透视”页面有列表显示已添加微信的微信号、机号、新增客户数、未标签、B、A等数据。“重复客户列表”页面可显示客户微信号、客户昵称、重复次数等数据并可查看详情。“活跃客户统计”页面有列表显示微信号、机号、客户有效数、现有微信群、活跃客户、活跃度等数据,并可查看客户聊天记录。3、“基础设置”版块显示“权限组设置”“部门设置”“组设置”“员工管理”“运营号管理”“排队管理”“质检分类设置”“监控关键字”“员工分机设置”“跟进状态设置”等项目。其中“监控关键字”页面可以进行添加及修改、删除监控关键字操作,可设置关键字内容、警告级别、字体颜色。4、“后勤”及“运营号员工统计”版块均可显示“商家资料(内容为原告代理人所持的登录名称、账号、ID、状态、时间、公司名称、商家地址、注册时间等)”“授权修改记录”“后台登录日志”“员工在线列表”“图片统计”“图片发送质检”“关键字质检”“语音质检”“名片推送质检”“质检统计”“发红包详情”“收红包详情”等项目。其中“发红包详情”页面有列表显示微信号、机号、客户微信号、客户昵称、客户备注、日期、备注等数据并可进行确认处理、定位聊天的操作。定位聊天可见收发红包时段的微信聊天记录,“转出详情”及“收款详情”页面有列表显示微信号、机号、客户微信号、客户昵称、客户备注、金额、日期、备注等数据并可进行确认处理、定位聊天的操作。“授权修改记录”页面可列表显示已添加微信号的权限及修改时间、操作人数据。“后台登录日志”页面可列表显示登录人员、登录时间等数据。“员工在线列表”页面可显示员工工号、员工姓名、部门、组、权重、客户端登录类型、是否在线等数据。“图片发送质检”“语音质检”页面可列表显示已添加微信号与其微信好友聊天中收发的图片及语音情况,有机号、客户昵称、客户备注、图片及语音内容、发送时间、异常情况、被质检员工等数据并可进行“本条正常”“处理异常”“定位聊天”等操作。另可根据发送时间、是否处理、收款微信、客户昵称、客户端、处理备案等条件查询。该板块另有“账户往来统计”页面可列表显示已添加微信号的收发红包及转出收款情况,并可查看详情。5、“云端小程序”版块显示“设置”“点播类产品管理”“产品审核”“分类管理”“属性管理”“属性分类管理”“微信绑定”“文章分类管理”“文章管理”“Banner管理”等项目。其中“产品审核”页面显示不同日期的审核时间、上架时间、产品名称、上传员工、上传时间、审核状态、审核员工、审核时间、上架状态、上架时间等数据。6、“群客服响应管理”版块显示“客服设置”“套响时间”“客服列表”“客响日志”“语音消费列表”等项目。其中“客服设置”页面按日期显示“批量设置工作时间”“批量设置超时时间”等操作键,另可按照部门、员工等查询。7、“运营号统计”版块页面按日期显示微信数量、现有客户、微信客户控制授权、红包数、收款金额、转出金额、发送聊天总数、行为异常等数据。点击其中的“客户新增详情”“收款详情”“转出详情”“行为异常详情”可以跳转列表显示详情(内容与“后勤”版块相应内容相同)。点击列表中定位聊天操作后可显示相应的微信聊天窗口界面,并可查看收发红包、收付款项、出现关键词前后的聊天内容。8、“客户管理”版块页面按日期显示“批量归属”“多人平均”“解除绑定”“批量标签”“拉黑客户”“删除客户”“朋友圈权限”“批量广告码”等操作键,并可列表显示客户微信号、客户昵称、头像、备注、添加时间、最后聊天时间、绑定时间、部门、组、员工、机号、微信号、广告码、微信标签、来源、归属员工、详细资料、归属详情等信息。9、“知识库”版块页面有列表显示图片、链接、文本、名片、视频、文件、小程序等内容的标题、分类、类型、描述、图片、添加时间、添加人、排序,并可进行修改及删除等操作。并可通过标题查询。10、“标签库”版块页面显示“添加分类”“修改分类”“删除分类”“添加标签”等操作键,并有列表显示标签描述、分类、添加时间、排序,并可进行修改及删除等操作。11、“群发管理”版块页面有列表显示群发主题、添加时间、发送时间、选择对象、发送类型、发送状态、任务类型、下发总数、成功数、失败数、发送端、员工姓名(工号),并可通过发送主题、时间、对象、状态、类型等进行查询。点击该板块的“新增微信群发”可件列表显示群发主题、添加时间、发送时间、选择对象、发送类型、发送状态、任务类型、下发总数、成功数、失败数、发送端、员工姓名(工号)等数据,并可进行查看选择对象、内容、查询标签、删除等操作。在该页面可设置群发微信标签、微信号等并可编辑群发信息的文字、图片、视频内容,设置群发时间后可保存及查看。12、“发朋友圈”版块页面有列表显示朋友圈主题、创建时间、发送时间、类型、状态、发送类型、选择对象、发送端、员工姓名(员工),并可通过主题、发送时间、类型、任务状态等进行查询。该页面可以设置已添加微信号在指定时间发布微信朋友圈内容,可以发送文字、添加图片以及表情(与微信黄脸表情相同)。该页面另有“发送小视频”“发送链接”“从产品库选择”“显示位置”等操作键。13、“删评朋友圈”版块页面显示相关微信号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及“删除”“评论”“点赞”操作键。可以对已添加微信账号发布的朋友圈内容进行点赞、评论、删除操作。并可通过朋友圈发布时间、内容、机号、评论状态进行查询及批量删除、批量自评、批量点赞等。14、“微助手管理”版块页面有列表显示微信号、机号、手机型号、微信版本、微助手版本、拓展功能插件版本、任务状态、电量、手机卡余额、状态更新时间等数据,并可进行设置操作。另有“重启”“获取手机状态”“微信升级”“助手升级”“拓展功能插件升级”“重传微信数据”“助手设置”“清除任务”“好友申请自动服务”标题、其中员工版块的“员工客户统计”页面及运营号板块的“主动加好友自动回复”等操作键。选择微信号后点击“助手设置”,可开启或关闭“自动开启行为服务”“自动打开红包/转账”“自动查看原图/视频”“自动重启手机”“自动挂断语音和视频会话”“群聊相关”“自动通过好友申请”“通过后启动回复”“批量发送频率控制”等功能。点击“新增自动回复”,可设置自动回复时段、排序、内容(含图片)等并可查看已设置的自动回复内容。15、“聊天管理”版块页面可按添加日期、最后聊天日期、绑定日期、部门、组、员工、微信号、机号、客户微信号、客户备注、微信标签、关系状态、运营号类型、客户类型等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查询结果以微信聊天窗口界面形式显示。16、“更新日志”版块页面显示该软件修复问题详情。17、“帮助文档”版块页面显示“帮助中心”含“微聊核心原理讲解”“微聊系统简介”“上线流程”“微聊基础操作”“微聊功能操作”“微聊功能性报表”“常见问题”等标题。18、“自定义属性”版块有“属性管理”“客户等级设置”等项目,其中“属性管理”页面显示“新增属性”等操作键。19、“会员充值”版块有“会员充值”“计次过期明细”“充值报表”“冲刺报表”“计次报表”项目,其中“会员充值”页面可以设定充值金额并选择支付类型(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进行充值。
原告提交的(2020)深前证字第003003、003004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3日,Y3销售人员尹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发送“4个微信号年价格”上载明项目总价3193元。另发送被告谢荣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后该用户确认收款并告知手机发货的快递单号。2020年1月6日,原告的代理人收到上述快递,内容为带包装盒的红米6A手机三部(均已拆封)及手机配件和说明书,另有收款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华信保理充值Y币432元,充值S券631元,3部红米6A(3+32)手机款2100元,并加盖银光公司财务专用章。
原告提交的(2020)深前证字第021324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Y3销售人员尹发送的网址及账号密码文档中的客户端下载地址及员工客户端账号、密码下载Y3微聊管理系统软件并登录,另通过网址及账号密码文档中的后台网址及账号密码登录Y3微聊管理系统后台。通过Y3微聊管理系统后台以及客户端可以进行以下操作:1、新增排队组、添加微信号、增加授权;2、查看该软件账号资料,查看已添加微信号的登录情况、微信好友情况;3、直接与已添加微信号的微信好友进行微信聊天。收发信息、文档并接收微信红包,查看红包金额;4、将已添加的微信账号设置为“自动整理好友申请记录”“通过好友后自动回复收藏内容”“通过有自动回复”“上传朋友圈数据”“自动升级设置”“通过好友后台自动备注”“通讯录加好友”“管理员设置”“运行模式”“操作设置”等;5、操作已添加微信号在指定时间发送朋友圈并编辑朋友圈内容、对朋友圈内容进行点赞、评论、删除等操作;6、查看已添加微信号的聊天记录,并可设置关键词、红包转账提示等。通过设置的关键词可以定位查看相关的聊天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另通过Y3销售人员组织的“Y3@华信保理”微信群中添加名为“咚次咚次咚次咚咚咚”的用户(以下简称Y3工程师2)的QQ账号为好友,并通过该QQ账号接收《微聊上线》《微信管理系统后台功能手册2019.08.14(1)》《华信保理》文件。该《微信管理系统后台功能手册2019.08.14(1)》载明“基础设置”“知识库”“标签库”“客户管理”“聊天管理”“员工”“运营号”“发朋友圈”“删评朋友圈”“群发管理”“广告”“后勤”“潜在客户”“群客服响应管理”“微助手管理”等内容。
原告提交的(2020)深前证字第021357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上述红米6A手机中的两部,打开手机中预装的“微助手”软件输入商家编号后可运行。同时分别使用该手机登录微信,“微助手”界面可以显示“等待任务”“已授权”“上传数据恢复正常”“上传数据成功”等内容。
原告提交的(2020)深先证字第60673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2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电脑登录Y3微聊管理系统网(http://y3.agsoft.net),该网站显示涉案软件的宣传推荐信息,并有客户列表、经典案例列表等。通过该网站所列联系方式添加销售人员微信后,该销售人员发送视频、文档等文件,内容为关于涉案软件的操作过程、内容、功能、运行原理、价格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银光软件提交说明称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或在用户自行提供的服务器上部署涉案软件。另因客户要求,银光公司将微信软件中的黄脸表情包图案及微信红包图案保存后使用在涉案软件的PC客户端中,达到在该客户端可显示微信黄脸表情包及微信红包图案的效果微助手软件页面的微信表情包列表显示黄脸表情共36个。
2020年3月30日,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安计司鉴2020计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送检的手机中预装的“微助手”通过获取微信uin和手机imei码,破解微信数据库密钥、读取并回传微信数据到服务器、模拟点击屏幕等方式妨碍微信软件正常运行及影响微信软件数据安全。
原告提交的(2020)深先证字第42973号公证书、网页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显示,2020年9月23日,登录被告银光公司主办运营的Y3微聊管理系统网(http://y3.agsoft.net)显示“超50000+企业信任并采购了Y3产品”“截至目前,已有51812+家企业采购Y3系统”“上线坐席652268个”“员工违规预警671831例”等内容,并在“典型客户”栏下有“丰田”“本田”等多个企业标识。该网站另有关于涉案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拓扑图等介绍。银光公司系名为“银光微聊自动回复软件”“Y3微聊管理系统”“银光微聊人机分离软件”“银光朋友圈广告分享软件”“银光微聊集中会话软件”“银光Y3分销管理软件”“银光Y3呼叫中心坐席软件”“银光Y3云呼叫中心软件”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四、其他事实
(一)涉案软件的运营及购买计价模式。涉案软件由预先安装在用户手机中的“微助手”软件、服务器及PC客户端组成。银光公司在用户选定的手机上安装“微助手”软件后,可在用户登录手机微信后获取手机微信的数据上并传至服务器,再通过服务器处理传送至PC客户端。用户可以通过PC客户端查看微信数据内容并在客户端进行微信的相关操作。PC客户端将操作指令通过服务器回传至“微助手”软件,通过该软件进行手机微信的操作实现操作效果。该客户端可以查看微信表情包(黄脸)及红包图案,另可群发微信信息、定时发布朋友圈、批量操作发送、点赞、评论、删除朋友圈等。
使用涉案软件需要购买可以预装“微助手”软件的手机并向被告支付安装费用或直接向被告购买手机,并向被告支付服务器部署费用。另需根据使用的微信号数量及使用时间支付管理费用及服务器费用。单月单微信号的具体费用包括:1、手机费(600元-2200元);2、微信号管权每号每月72元,微聊PC端+APP每号每月36元,独享云端服务器每月631元;3、施工培训费用(首年)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银光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称涉案软件的开发成本较高,利润率为10%。
(二)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40895元、鉴定费50000元、律师费10万元,共计190895元。并提交公证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
(三)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GB/T35273-2017)规定,个人信息控制着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权责一致、目的明确、选择同一、最少够用、公开透明、确保安全和主体参与等七项原则;其中目的明确原则要求具有合法性、正当、必要、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选择同意原则要求影响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征求其授权同意;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以明确、移动和合理的方式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等,并接受外部监督;确保安全原则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具备与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两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辩称:1、银光公司为提高企业形象进行网站宣传,宣传内容并非实际情况。银光公司实际用户数量累计397家,现存不到200家。2、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告单方委托制作,且鉴定结论不科学不正确,对该意见书不予认可。涉案软件不存在妨碍微信软件运行的事实,也没有影响微信数据安全。3、涉案软件使用的微信表情包及微信红包图案完全来自于微信软件,也完全使用于微信聊天及微信朋友圈等微信软件内部范围,没有在其他载体使用过。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提交:1、银光公司2015-2020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各项收入明细汇总、银光软件购销合同一组,上显示银光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157837.76元,2016年度净利润-365088.03元,2017年度净利润-1491362.22元,2018年度净利润10494.13元,2019年度净利润-1728809.51元,2020年度净利润-2193936.87元。2019年度期间,银光公司硬件安装服务收入46792元、手机安装服务收入278918.68元,提供实施、培训、技术、网站服务及电脑技术支持维护等收入732155.15元,Y3微聊系统收入2374352.99元等。2019年10月及12月,银光公司分别与案外人宿迁市钟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快问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签订《银光软件购销合同》,向上述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合同价款分别为4028元及2926元。2、Y3微聊管理系统介绍宣传册、微信APP数据库密钥的公开情况、Y3与其它侵权软件的区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一组,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显示涉案软件的功能及运作原理,通过百度搜索“微信数据库密码”可查看多篇文章内容为微信本地数据库内容的操作方式。上述《Y3与其它侵权软件的区别》称涉案软件基于RPA技术,通过排队模拟手工执行实现批量操作,不改变微信软件执行代码,不突破微信原有的功能,数据储存在客户的服务器上。2019年9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光公司发询问通知书称为调查银光公司涉嫌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要求银光公司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被告申请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张俊出庭作证,称经过分析未发现涉案软件干扰或妨碍微信的正常运行或应向微信软件数据安全。微助手软件的群控、统计数据功能通过使用手机操作系统的辅助服务功能组件实现,不属于恶意行为,也没有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行负担。亦未发现影响用户体验。另称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具体,但没有说明对数据安全性影响的详情和操作行为,也没有明确受影响的软件版本。3、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华亿[2021]声电鉴字第5005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涉案微助手APP没有修改、拦截微信APP软件及数据,没有读取微信服务器数据;微助手APP仅读取微信APP软件本机在线登录账号的手机本地的缓存数据,不读取离线的微信数据;微助手APP回传微信数据到用户配置的服务空间,基于RPA技术(排队)完成操作群发、批量加好友功能;微助手APP没有妨碍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银光公司均系从事互联网信息运营的经营者,虽然二者经营的非同类产品,但市场竞争并不局限于此,在相关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后会对市场竞争形势及当事方利益产生影响时,相关经营者之间也可能因此而发生市场竞争关系。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收缴费者合法权益。故只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他经营者即应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控侵权软件“Y3微聊信息系统”涉嫌干扰微信正常运行,对微信产品的安全性及微信用户的利益造成危害,原告及银光公司之间因此而产生竞争关系。
腾讯科技公司是涉案微信表情包及微信红包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就其享有的相关作品著作权提起诉讼。三原告是微信应用软件及微信平台的共同运营者,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银光公司当庭确认其研发销售运营涉案软件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软件使用微信表情包及微信红包侵害其著作权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涉案软件的PC客户端在软件页面上可收发微信表情及微信红包图案(详见附件),另银光公司提交的说明中载明微助手软件可发送表情列表共有黄脸表情36个。经比对,上述表情共42个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微信表情系列1.0》(共10幅)及《QQ表情系列》(共112幅)《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作品中的部分表情图案相同,上述微信红包图案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微信红包作品中的红包封面构图及颜色相同。被告银光公司自认上述内容源自转存微信软件中的相关内容,本院据此确认涉案软件的PC客户端收发腾讯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微信表情包及微信红包系列作品中部分内容的事实。被告银光公司的转存及使用上述内容未经腾讯科技公司许可,侵害了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及广州腾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微信表情系列1.0》(共10幅)及《QQ表情系列》(共112幅)、微信红包作品的著作权,故对于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及广州腾讯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涉案软件使用上述内容限于用户使用微信的范围以内,本院认为,银光公司在其对用户提供的软件PC客户端使用上述内容,其使用目的并不影响银光公司的行为性质。即使涉案软件通过PC客户端收发相关表情及红包图案的终端是手机微信,涉案软件通过指定服务器收发相关的表情及红包图案的行为已经构成通过网络传播相关表情和图案的事实。且涉案软件显示相关的微信表情及微信红包图片可以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间接提高银光公司的收益。故银光公司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软件的不正当竞争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破解微信用户在手机上缓存的数据包密钥。银光公司辩称涉案软件经用户授权,通过手机微信APP的公开密钥读取手机微信数据,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银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三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1、手机微信程序并非公开明示的信息,手机微信数据库亦非供所有网络用户取用的公共信息。银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取用户手机微信数据库内容的合法性,其未经原告同意获取手机微信数据库的行为本身显然侵害了原告的权益;2、微信运营者为实现微信运营维护而设置手机微信的数据库密钥,目的在于供微信客户端与微信运营端服务器微信的验证和通信。即使被告通过手机微信用户的授权获取手机微信数据,但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使用的手机进行预设和重置,使相关的手机实现获取并向指定服务器上传微信软件数据的结果。该行为实际上修改了原告向用户提供的微信软件原本的设置。银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预设重置的行为已经经过原告或微信软件使用者的同意。
二、涉案软件群控微信账号在后台进行朋友圈的发布、点赞、评论、删除朋友圈信息、朋友圈验证信息,删除好友、删除聊天信息、收发微信红包及转账、监听微信的语音通话、自动挂断语音和视频通话、自动通过好友申请、自动添加好友、自动向微信好友发送信息及涉案软件同时在后台对多个微信账号进行同时操作。银光公司辩称涉案软件实现上述功能基于RPA技术,通过模拟手工点击操作完成,故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微信软件的性质及功能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服务协议》的约定可见,原告提供的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主要功能是帮助个人用户以添加好友、加入微信群与朋友圈及支付等方式实现个人社交及生活便利。并明确禁止对微信产品进行干扰,不得实施影响用户体验、危及平台安全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原告坚持在个人微信产品功能的设计上尽可能简化,以避免对用户注意力的无必要干扰。尤其严格禁止采用技术手段自动向用户批量推送营销信息等行为。综上,微信软件的设计及功能以个人用户的私人生活及社交为宗旨和服务目的,而非作为个人或商户进行电子商务或对公交流平台。银光公司运营的涉案软件开发的朋友圈的发布、点赞、评论、删除朋友圈信息、朋友圈验证信息,删除好友、删除聊天信息、收发微信红包及转账、监听微信的语音通话、自动挂断语音和视频通话、自动通过好友申请、自动添加好友、自动向微信好友发送信息,同时操作多个微信账号等功能将使用者的微信增强了商业化营销作用,异化了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违背了原告开发运营微信产品的初衷和宗旨,也使微信用户获得与原告对外承诺和公开的微信产品体验相悖的困扰,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违反了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涉案软件自动化、批量化的操作与发布信息的运作方式会增加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导致增加微信产品的运行负担,减损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进而妨碍到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亦违反了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y3工程师1向原告的代理人发送的名为“换微信号上线流程”的文档标题为《关于微信被封系统下线上新微信号操作流程》,内容针对因使用涉案软件导致微信号被封的处理方式。足以说明银光公司对于原告禁止通过微信进行营销、禁止批量化操作的运行规则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之下,银光公司开发的各项功能均违背上述规则,并通过违背上述规则作为盈利的手段,其主观故意明显,未能遵循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抓取获得手机中缓存的微信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反映到后台或客户端,收取相关的监控服务费获取利益。原告的上述主张涉及两方面内容:1、涉案软件抓取手机微信缓存数据。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该软件通过微信用户的授权查看并获取微信,但在微信用户通过该软件系统登录微信时并未出现任何向微信用户的告知或提醒信息。此外,原告作为微信软件的运营者,负有保护微信数据安全的责任。原告在保护微信产品数据安全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多重技术措施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数据。原告作为微信的运营者,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等规范向微信用户作出数据安全保护承诺,微信用户向微信平台提供信息是基于其对微信平台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信赖。涉案软件具备的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数据的功能导致除了微信运营者即原告以外的其他非微信运营者接收到微信的信息数据,导致这部分数据存在较高于其他数据的风险。此种风险已经威胁到微信平台的安全运行。显然妨碍了原告对微信数据安全的维护。故被告的行为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涉案软件通过对获取的微信数据分析反映到后台或客户端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涉案软件在运行中获取的数据内容限于授权微信账号使用者或该微信账号相对方的个人微信信息,属于未经分析加工的用户个人原始数据,该数据的内容通过微信用户的自我设定和收发信息形成,并非原告在运行微信过程中进行收集或再加工后的成果,故原告虽然有责任保护此类数据的安全,但在微信用户授权范围之外对此类数据并不享有其他权利。涉案软件运行时的收集分析上述数据,亦不属于对原告的权益的侵害。故原告可以禁止被告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无权就被告的该行为主张经济赔偿。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本院认为,被告银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谢荣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公司收取款项的行为符合法定代表人的日常职责,不足以证明其与银光公司财产混同或有其他应当与银光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原告以谢荣收取涉案软件的价款为由要求被告谢荣与银光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银光公司在其开发并销售运营的涉案软件中收发相关微信表情及微信红包图案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就《微信表情系列1.0》(共10幅)及《QQ表情系列》(共112幅)、微信红包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对腾讯科技公司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要求被告银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停止通过网络传播微信表情及微信红包图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银光公司开发并销售运营的涉案软件的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三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三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涉案软件干扰和妨碍微信的正常运行,停止销售预装了涉案软件的定制手机,停止运营涉案软件,关闭微聊后台管理网站并停止使用涉案软件的PC客户端程序和手机端微助手程序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发表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恶化了微信用户体验,确给原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均发生于网络,涉案软件亦适用于网络环境,故被告在涉案软件的销售宣传网页及腾讯网刊登声明已经足以消除不良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及侵权软件销售范围,酌定被告银光公司持续十天在银光公司官网(http://y3.agsoft.net)、腾讯网首页(www.tencent.com)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认为,银光公司开发并销售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著作权并对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广州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就上述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被告银光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通过开发销售涉案软件实施,故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银光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银光公司就其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行为进行赔偿应当以其开发销售涉案软件的违法所得为限。
根据原被告当庭确认的(2019)深前证字第057328号公证书所载,2019年9月16日,银光公司网站载明Y3系统用户为15812家企业。根据(2020)深先证字第42973号公证书所载,2020年9月23日,银光公司网站载明Y3系统用户为51812家企业。原告以银光公司所售手机的同期市场价格主张银光公司销售手机一次性获利126元/个,另有一次性系统部署费用获利2000元;另以腾讯云同期同类服务期报价主张银光公司有每月获利:服务器租赁利润530元/月,微信管理费用36元/个/月,客户端使用费72元/个/月。根据每家企业使用十个微信号及十个客户端、十个手机计算银光公司就一个用户获取一次性利润126元×10个+2000元(一次性部署费)=3260元,软件利润36元(微信号管理费)×10个+72元(客户端使用费)×10+530元=1610元。并根据涉案软件上线时间银光公司成交企业数量情况,主张银光公司一次性获利1.7亿元,软件获利7.9亿元。本院认为原告所称每家企业使用的微信号及手机、客户端数量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每家企业的使用时间亦无依据,其主张的银光公司获利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银光公司称其网络所载成交企业数据系为提高企业形象进行网站宣传,并非实际情况。其实际用户数量累计397家,现存不到200家。并提交的2015年至2020年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载明2015-2020年期间银光公司净利润均为负数。本院认为上述审计报告系根据该公司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其中所附利润表所载的公司营收及管理费用不符合公司运营常理,且银光公司确有要求用户向其法定代表人谢荣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事实。此外,涉案软件并非银光公司的唯一对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故上述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银光公司因涉案软件的获利情况。银光公司就其所称的客户数量等事实均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对银光公司所称亦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载,使用涉案软件需要支付手机费用600-2200元及施工培训(部署)费用2000元,另需按月支付微信号管权费用36元及客户端费用72元、租用服务器费用631元。故使用涉案软件至少需要支付3339元。根据原被告当庭确认的(2020)深先证字第42973号公证书载明银光公司的Y3微聊管理系统网所载,已有51812+家企业采购“Y3系统”,则银光公司就涉案软件的实际营收至少应为51812×3339元=173000268元。根据银光公司自认开发销售涉案软件利润率10%计算其因开发销售涉案软件获取利润至少应为17300026.8元。该数据已经超过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考虑到银光公司使用的微信表情及微信红包通过微信的使用和传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使用范围,本院结合银光公司使用相关作品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实际情况酌定银光公司向腾讯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向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广州腾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万元。
原告当庭明确主张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共190895元,并提交相应发票。因原告确有委托律师代为参与本案诉讼及进行公证取证,并对涉案软件进行鉴定,其主张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有理。原告提交的公证费、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费共计190895元,上述款项符合行业收费标准,亦与原告的委托律师并进行公证及鉴定事实相符,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Y3微聊管理系统干扰和妨碍微信的正常运行。停止销售预装了Y3微聊管理系统的定制手机。停止运营Y3微聊管理系统,关闭微聊后台管理网站(http://gz14.y3scrm.net:5002、http://gz33.auto666.net:5002/ilogin),并停止使用Y3微聊管理系统的PC客户端程序和手机端微助手程序。销毁通过Y3微聊管理系统,从微信收集到的所有数据;
二、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就《微信表情系列1.0》(共10幅)、《QQ表情系列》(共112幅)、《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停止通过网络传播《微信表情系列1.0》(共10幅)、《QQ表情系列》(共112幅)、《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作品;
三、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腾讯网(www.tencent.com)首页、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y3.agsoft.net)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五、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50万元;
六、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90895元;
七、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00元,由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万 方
人民陪审员 李华英
人民陪审员 李婉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方舟
书 记 员 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