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阳检刑诉(2020)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涛、检察官助理周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9日,被害人李某丁儿子李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XX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份,被害人李某丁经朋友李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牛某,同年9月份,被告人牛某在榆阳区金刚寺一饭店内向李某丁谎称其有一亲戚在法院上班,可以通过关系帮李某乙免于坐牢,并以花钱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李某丁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牛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花销、还债等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家属向被害人李某丁退赔人民币12000元,李某丁对牛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等证据证实。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牛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健认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1天,即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士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