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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检刑诉(2021)47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8   阅读:

案件概述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刑诉(202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指定辩护人张媛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在顺丰快递工作期间,借口提高账户折扣得到被害人段某的信任,将揽收的散客订单登记在段某的月结账户上。后陈某将收取的散户的快递费用于网络赌博,并于同年5月底离职。经统计,陈某登记在段某账户的散户快递费共计46726.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系坦白,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他骗取的段某至今没有上交给公司,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失;危害较小;系坦白,愿意退赔。建议从轻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诈骗的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陈某的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6726.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向某、吉某向陈某支付快递费的微信截图,鲁某提供的电子货单、转账截图、劳动合同、工作证明,陈某挂在段某账户下快递费用截图、金额共计46726.1元,段某账户5月-10月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向某、吉某、唐某、鲁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证据,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用被害人月结账户登记客户订单,被告人并未将收取的快递费转交被害人以上交快递公司,却是自己予以挥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本院予以注意。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注意。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退缴的违法所得应退赔被害人。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惩罚诈骗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46726.1元退赔被害人段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昌

人民陪审员肖艳萍

人民陪审员李群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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