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2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阮景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王某1因经营加油站需要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后经郑某、杜高峰介绍通过被告人洪某“跑关系”可以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后王某1让其儿子王某2通过郑某、杜高峰给被告人洪某送现金15万元,后被告人洪某谎称为了尽快帮王某1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下来,需要再支付15万元,王某1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卡向被告人洪某转账15万元。后王某1多次催问办理情况,被告人洪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洪某退还王某1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洪某辩称:我没有见过王某1,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我不是有意去骗王某1的钱。
辩护人阮景芳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以刑事案件侦查处理。
1.从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被告人洪某并没有与郑某、杜高峰合意诈骗王某1的故意,也没有单独诈骗王某1的故意。洪某与王某1在2018年10月31日前根本就不认识,所以对王某1所给的第一笔15万现金,根本不存在诈骗,都是郑某和杜高峰在中间欺上瞒下,在从洪某处打听消息后,自称河南商务厅的“一把手”是他的战友,主抓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以此向王某1索要30万元。该30万元并非洪某所提出,这通过王某1的笔录和证人马某和赵某的笔录可以证明。这三十万元是郑某和杜高峰提前已经商议好的并经王某1同意的,洪某根本不知情,所以洪某根本没有与郑某、杜高峰合意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单独向王某1提出任何钱款的事。自始至终都是郑某和杜高峰向王某1索要费用。因洪某第一次收到的15万现金由郑某、杜高峰陆续拿走,之后的15万元,在事情办不成后,洪某又将15万元退给了王某1,并由王某1出具了证明,并且该证明上还有杜高峰的签字,足以说明15万现金,洪某当天下午又给了杜高峰、郑某了,该笔费用仅仅是过了一下洪某的手,并未实际占有。王某1和杜高峰在出具证明时,是认可上述事实的,所以被告人洪某并没有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2.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1资金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查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本案洪某均不具备上述情形,对王某1转账的15万元,在无法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后,于2019年11日27日退还给王某1,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收到郑某和杜高峰交来的15万元,因当时洪某并不清楚这15万元的所有人实际是谁,所以当郑某和杜高峰当天来要时就让其领走了10万,剩余的五万陆续转账给郑某,这从王某1和杜高峰出具的证明和洪某向郑某转账的记录可以证实。所以本案中洪某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3.洪某在受委托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后并非什么都没做,而是联系有关人员了解了相关的办理资料,并到鹿邑县从鹿邑县商务局领取了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交由王某1儿子王**填写,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就卡在那了。
4.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明显存在将责任推卸给被告人洪某。证人的证明内容也与事实不符。
被害人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的笔录陈述与2021年4月30日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
从受害人报案的时间是在2020年5月27日,是针对郑某和杜高峰,被告人洪某是在2021年5月26日做的第一次笔录,在长达1年之久某机关都没有对该案作出任何调查。在2021年4月13日对被害人王某1做第二次笔录后,被举报人从郑某和杜高峰变成了洪某,明显的存在虚假办案。
5.本案主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被告人洪某称在郑某和杜高峰交给其第一笔钱的当天,又把其中的10万元拿走,之后郑某又陆续拿走几万,该情况侦察机关没有查清,而该情况直接影响被告人有没有将其中的15万元据为己有,而且杜高峰自始至终没有到案,其与郑某是如何商议约定,未查明。故本案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但从杜高峰和王某1出具的证明完全可以证明第一笔15万元洪某已经给了郑某和杜高峰,与洪某无关。
6.王某1将第一笔钱交由郑某和杜高峰时,王某1便让郑某和杜高峰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王某1为办理加油站经营许可证,交由郑某、杜高峰办理,拿走王某1现金30万元,如不办理成事,2个月内必须要还王某1的现金30万元,并加倍归还,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通过该证明可以看到,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2019年11月27日,洪某退回王某115万元后,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案件起诉郑某和杜高峰挽回其损失,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认定被告人洪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判决被告人洪某无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王某1因经营加油站需要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郑某、杜高峰(又名杜风峰)向王某1介绍通过被告人洪某“跑关系”可以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后王某1让其儿子王某2和郑某、杜高峰一起给被告人洪某送现金15万元。后被告人洪某谎称为了尽快帮王某1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下来,需要再支付15万元。王某1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向被告人洪某转账15万元。后王某1多次催问许可证办理情况,被告人洪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洪某退还王某115万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协议,被告人洪某家属退还被告人王某142000元,被害人王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洪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洪某供述:(2021年5月26日供述)2018年9月份前后,我之前战友郑某打电话说他有个亲戚经营一个加油站,现在因为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关门了,想通过我给他办出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我给郑某说之前当兵时候的领导有在河南省商务厅的,可以办下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是需要点费用。我没有给郑某说具体需要多少钱,郑某让我赶紧办,办好之后不会亏待我。之后郑某说先给我拿15万元费用,让我给领导“跑跑路”。过了一个礼拜左右,郑某联系说一会去郑州给我送15万元现金,他们一会过来给我送钱,但是15万块钱里面有杜高峰10万元现金,杜高峰的钱要先拿走。当天下午郑某、杜高峰,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后来才知道是王某1儿子),他们三个开车来郑州,当天下午五六点钟我们在郑州市北三环花园路附近蓬莱阁停车场见的面。我到停车场的时候他们已经到了,我坐上他们的车后,郑某给我说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事,我当时说尽快办下来,然后郑某给我一个袋子,袋子里面装了15万元现金和一些加油站的资料,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郑某给我电话联系要拿杜高峰的十万块钱,过了没多大会,我们在金水路未来路附近见了面,郑某说他们要把10万块钱先拿走,然后我把其中10万元交给郑某了。过了1个多月,王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办的啥样,我说事情办的差不多,该找的领导都找了,问我郑某说还需要15万是真是假,他又给我核实核实,然后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号发给他了,当天王某1给我转了15万块钱。之后王某1就打电话问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问我办到什么情况了,当时因为王某1没有土地使用证就卡到这了。2019年11月份左右,王某1打电话说事办不成就把转账给我的15万元钱退还给他,之后这事就与我没关系了,王某1还写了一个证明微信发给我,我就通过手机银行把15万元转给了王某1。
在帮王某1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之前,郑某经常提起杜高峰,我给杜高峰通过几次电话。郑某、杜高峰、王某1的儿子三人给我送15万元现金时,我是第一次与杜高峰见面。
现金交给我的时候郑某、杜高峰、王某1的儿子都在场。我把十万元钱退给郑某、杜高峰时,当时只有郑某、杜高峰,没有见到王某1的儿子。
郑某、杜高峰、王某1的儿子去郑州给我送钱时,郑某没有向我介绍王某1儿子,后来王某1给我联系之后,我才知道当时送钱去的其中一个人是王某1的儿子。
我总共收了30万元,第一笔15万的现金是郑某、杜高峰、王某1儿子当面给我的现金,当天又被郑某、杜高峰要走10万元。另一笔15万元是王某1通过银行汇款到我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里了。我收到现金15万之后,郑某给我要走10万块钱,之后郑某又陆陆续续借走三四万,等于头笔钱15万元现金我就到手一两万元,这些钱我自己花了。转账的15万元,我自己订货用了。
办理王某1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我咨询了一下相关部门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了解了一下相关的情况,其他没做什么,我没有办成。关于办理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我就知道一些,需要消防验收证、环保证、城市规划站点证,其他我知道的不是很多。
(2021年6月17日供述)我帮王某1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我收了总共30万,第一次我收现金15万元,这15万元被郑某、杜高峰拿走了10万元。后来王某1又转账给我了15万元,是我战友郑某找的我。当时郑某说,他一个亲戚的加油站缺一个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干不成了,问我有没有关系能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下来。我当时对郑某说,我部队的一个领导在省商务厅当领导,这个事能办成。我当时给郑某承诺说找商务厅的领导打点打点关系就能办下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我没有找商务厅领导。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手续只要齐全,从县里一级一级上报审批,就能办下来。王某1提供的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手续不齐全。这30万块钱郑某、杜高峰得到10万,剩余转账的15万我印象中在卡上没动。
2.被害人王某1陈述:(2020年5月27日陈述)2018年10月份左右,我在孙庄路口经营一家加油站因为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不能正常营业,后来杜高峰和郑某听说这事之后就主动到我在高集路口经营的饭店找我,称他们可以帮我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郑某说认识河南商务厅“一把手”,并称他们是战友,在河南商务厅主抓这个。刚开始杜高峰和郑某他们两个也没有提要钱的事,过了两三天左右杜高峰和郑某又来到我经营的饭店,给我说办这个证需要找领导,跑关系需要花钱。我就问他需要多少钱,他们说需要30万,并保证快了一个月,最慢三个月。我看他俩都这样说,郑某战友又是商务厅“一把手”我就相信他们了。之后我在自家经营的饭店内交给杜高峰15万元,他们说这个事情保准办成,办不成双倍退给我钱,我就按照他们说的写了一个“证明”,郑某、杜高峰就在上面签字了。当时我不放心还专门让我饭店的厨师赵峰、马军朝在场听听,签完字之后,郑某、杜高峰在我饭店里面吃了饭,当天下午他们开车就去郑州找关系送钱去了。他们走之前我让我大儿子王某2在郑州等着他们,一块去给领导送去,他们三个把钱送过去的。过了大概一两天,杜高峰给我联系说:“这个事要想办的快,就赶紧把剩余的15万元给领导转过去。”我就凑了15万元,按照他们说的账号转账15万元,再往后我就开始催杜高峰、郑某,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现在事也没办成。
我一共给杜高峰、郑某30万元,因为杜高峰、郑某承诺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杜高峰和郑某是一个村的,我通过杜高峰认识郑某的,当时介绍就说他给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审批成品油经营证的领导比较熟,保证办成这件事,协调关系需要30万元。协调关系就是给领导送礼、打点关系。第一次给钱是(2018年10月30日)现金15万元是我在饭店里面给的,当时写的有证明,第二次转账15万元,是在第一次给现金之后一两天,我转账给农村信用社账户6230××××9626,汇款账户是我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号6230××××1185/XXX,这两张卡的其中一张。
杜高峰、郑某没给我办成,后来我打听才知道,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先办理土地摘牌等手续。当时给郑某、杜高峰现金15万元时,我和杜高峰、郑某及我店内厨师马军朝、赵峰在场。
我经营的加油站是鹿邑县孙庄中山加油站,位置是在311国道试量孙庄路口路南侧,店老板是我二儿子。
(2021年4月13日陈述)我被骗了30万元。分两笔给的,每笔15万元。第一笔15万元是杜高峰、郑某、我儿子王某2三个人一块将15万元现金交给洪某的,第二笔15万元通过转账给的洪某。洪某承诺给我办好我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刚开始我通过郑某、杜高峰听说的洪某,他们俩说洪某上边有关系,给河南省商务厅的领导熟,能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就这样我才给他15万元的现金,后来又转账15万元。一两个月以后事情没办好,我就催问杜高峰,之后杜高峰把洪某电话给我了,我给他联系,他说一定能办好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后来时间长了我打电话催他,他一直以领导出差、开会为由给我推这件事。现金15万元是通过郑某、杜高峰、我儿子王某2的我手交给洪某的,转账15万元,对方收款账户6230××××9626。我们没有见过面,但是电话联系过。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2019年10月,洪某通过银行转账退我15万元。
(2021年6月16日陈述)我和洪某没见过面,是通过杜高峰、郑某介绍才知道洪某的。我们之前电话联系过,我把钱交给洪某之后,事情一直没有办成,我就打电话催他,洪某说一定能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一直给我推,也不愿意退钱。
洪某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是我本人书写的。当时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30万元,我现金给他15万元,转账15万元,当时洪某只承认转账的15万,不承认现金收到15万元。之后我多次催他要钱,洪某说转账钱他可以给我,现金15万他不认,我要想要到转账的15万元,就得按照他要求写个证明,我这是按照他的要求写的,写完之后我拍照给他,他才包赔我15万块钱。
(2021年10月11日陈述)十来年前,我装修房子的时候是杜高峰给我装修的,自那以后我俩就熟悉了。后来我在邱集乡白庄路口开了个饭店,杜高峰经常去我开的饭店吃饭。
我一开始与郑某不熟悉,杜高峰与郑某是一个村的,他俩关系比较好,经常一块,在他们帮我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之前,我只知道他叫郑某,见了面打声招呼,没与他打过交道。
杜高峰、郑某、洪某他们骗我,说能帮我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因为这件事我才知道洪某这个人,到现在也没见过洪某。
我在邱集乡白庄路口开饭店期间,在试量镇孙庄路口附近经营的还有一个加油站“中山加油站”。2018年统一整顿加油站的时候,中山加油站因为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停掉不干了,当时政策管控的厉害,大家都知道我经营的中山加油站因为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不让干了。中山加油站停掉之后,我想等政策松一些再办,加油站就搁置那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一次杜高峰去我饭店吃饭的时候,问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下来没有,我告诉杜高峰说不好办,没办下来。高峰说他可以找人帮我办,我当时知道政策严不好办,我问杜高峰找的人是谁。杜高峰说郑某有个战友,部队转业之后在商务厅管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这事,可以办下来。我当时想着,部队转业到省商务厅,能办下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也正常,我就答应让他找人办个试试。过了几天,杜高峰、郑某一起去我饭店了,他俩都说郑某的一个战友叫洪某,转业之后是省商务厅领导,能把证办下来,办成这事儿需要30万元,如果办不成还把30万元退回来。当天我们三个约定,我先付15万给杜高峰、郑某、洪某,证办下来之后再给剩下的15万元。我当时感觉杜高峰、郑某平时都是东诳西骗,担心把钱交给他俩不靠谱,我就给给杜高峰、郑某说钱不能给他俩。我儿子王某2在郑州,我把15万元打给王某2,让王某2给他俩起去见洪某直接把钱交给洪某。后来约定好时间之后,杜高峰、郑某他俩就去郑州了,我儿子跟他俩一起去见了洪某,把15万元现金交给了洪某。
我儿子把15万元现金当着杜高峰、郑某的面交给洪某后,过了一个月左右,我打电话给杜高峰问他证办的咋样了,杜高峰说证办成了,上面再要15万元,交了钱就可以领证了。我问杜高峰钱咋给,杜高峰让我直接把钱转账给洪某。我担心杜高峰诓我,我就向杜高峰要洪某的电话,想确认一下这事是不是真的。我给洪某打电话问证办的咋样了,洪某说这个证办的差不多了,把钱打过来就行了。我当时感觉对方是个大领导,也不敢多问啥话。后来洪某给我发了个银行卡号,我就按照杜高峰的意思,往洪某的银行卡里转账了15万元,我转钱的时候杜高峰在我店里等着。我问杜高峰一开始说好的证办下来之后才给剩下的15万元,这没拿到证咋又要钱,我当时就很不放心。我让杜高峰给我打个条子我再转钱,杜高峰给我写了条子。条子的内容大概是,收了我30万元去办成品油经营证,证办不下来双倍返还。当时社高峰承诺的很硬气,我看到条子才给洪某转的钱。又过了十来天,还没拿到证,我给杜高峰联系,杜高峰说领导出差了,我给洪某联系,洪某不接我电话了。我换个号与洪某联系,洪某接电话之后,洪某也是推脱说他出差了,在外地。一直到去年,这个事还没啥着落,我和我媳妇一起去杜高峰家找杜高峰,没见到杜高峰见到杜高峰的媳妇了。又过了几天,杜高峰去了我的饭店,我让杜高峰开免提给洪某打电话问问咋回事。杜高峰说:“证办不来,你把钱退给人家。”当时洪某不知道开着免提,洪某说:“钱都分了,郑某不是掂走了么。”我当时一听见钱被分了,就懵了,我花钱让他们帮着办事,钱分了还咋可能办成。当时杜高峰也不承认自己分钱了,洪某咬死说当天郑某把钱拿走了,洪某电话里对杜高峰说郑某说分给他5万。杜高峰同着我们的面,没承认自己分钱,我们盯着杜高峰问怎么回事,他也没承认自己分钱。我知道他们把钱分了之后,就盯着要钱及我的其他证照手续,后来又缠了很长时间,洪某才把我的加油站的其他证照手续退回给我,把我转账给他的15万元转给了我。我找洪某要给他的那15万元现金,我打电话,发微信语音,他都不回复了。
我们报警之前给杜高峰说过,他们不把钱退给我我要报警,我实在联系不上杜高峰了,就报警了。现在更不知道杜高峰躲哪去了,我通过朋友打听过,也都没打听到杜高峰跑哪去了。
杜高峰、郑某他俩都说洪某是省商务厅的领导,负责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这事,能把证办下来。我儿子见过洪某之后,我还问过我儿子洪某这人咋样,张凯也说这个人有那气质,像个当官的。我因为确定洪某是领导,很少跟洪某联系,直到后来他们一直拿不到证,确定他们办不下来,我才知道他们一块在诓骗我。
当时只知道洪某是商务厅的大领导,通过杜高峰、郑某才攀上关系,我不敢给他俩要洪某的联系方式,也不敢给洪某联系。
杜高峰、郑某介绍说洪某是大领导,我儿子当时也说洪某看上去比较有气质像个领导,我觉得洪某也是大领导,我主要都是打电话给杜高峰催办证的事。杜高峰说需要转账给洪某15万元之后,我才敢向杜高峰要来洪某的电话,给洪某打电话确认一下,也没说几句话,当时想着在电话里面,也不方便追问领导事儿办的具体情况。
杜高峰、郑某都告诉我洪某是转业去省商务厅当领导的,我想部队转业过去当领导很正常,我在转账15万元之前,深信不疑洪某是商务厅的大领导。后来,洪某把卡号发给之后,我只是想着可能洪某年轻,办事有点冒失,把卡号发给我我也只是有一丁点怀疑,还是感觉他应该是个领导,应该能办成事。
杜高峰经常去我开的饭店吃饭,也算不上朋友,只是比较熟悉。我经营的中山加油站刚停的时候,在杜高峰还没找来郑某、洪某帮我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之前,杜高峰还领着一个人去过柘城我家,说能帮我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下来。当时没说办成具体需要多少钱,只是说办成要钱,办不成不要钱。我看他领来的那个人穿着打扮一般,不像能办成事的人,就没答应让杜高峰帮着办。
3.证人郑某证言:我认识王某1,王某1之前是在鹿邑县孙庄路口干加油站的,我通过俺伙计杜高峰认识的王某1。2018年10月份前后一天,杜高峰问我认识不认识办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我当时联系俺朋友洪某,洪某说他认识河南省商务厅的领导,可以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我就给王某1回话说30万可以办成。之后王某1给我们准备15万元现金,然后我就开车拉着王某1的儿子、杜高峰一块去郑州了。在郑州市一个茶馆给洪某见了面,当时把15万元现金交给洪某,洪某说他认识商务厅的领导,可以办好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洪某当时还嫌15万元钱有点少,交给洪某之后我们三个就走了。回到鹿邑之后我们觉得这件事情很快就能办成,但是王某1有点不放心,我们就在王某1店里给他写了这个证明,在这之后王某1就把洪某的电话号码要走了,过了没几天我听王某1说他又给洪某转了15万元。一直到2019年春节前后,王某1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还没办下来,王某1一直催我和杜高峰,让我们联系联系抓紧把证办下来。到2019年3月份我就被郸城某抓了起来,这件事我就不知道了。
我就见王某115万元,这个15万元是经过我和杜高峰的手交给洪某的,另外15万元是王某1通过银行转账转过去的,没经我的手,这30万元都交给洪某了,给王某1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用的。我给王某1说我给河南省商务厅领导有关系,30万元办理好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我这样承诺是听洪某这样说的,我就王某1又重复说了下。洪某给我说他和河南省商务厅的领导关系好,可以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下来,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我不知道。王某1这30万元,我没有获利。洪某老家是开封的,现在郑州万邦农副产品市场经营一家农产品店,好像是卖牛肉的。
4.证人赵某(别名赵峰)证言:“证明”这个条子是前年(2018年)的事。上面赵峰是我本人的签名,赵峰是我小名,我大名叫赵某。
2018年秋天的一天,当时我在俺老板王某1饭店上班,那天郑某、杜高峰来到饭店找俺老板王某1说给俺老板说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事。郑某当时说他战友是商务厅领导,专门负责审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这一块,拿30万元包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说好之后他们就签订了这个“证明”,我们几个在证明上签了名。俺老板王某1当时就交给杜高峰现金15万元,在这之后又转账15万元。王某1总共给郑某、杜高峰30万元,当天给15万现金时我在场,后来通过银行汇款15万元。
王某1在试量311国道经营一家加油站因为没有手续(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关门了,当时急着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郑某、杜高峰说他们给郑州商务厅领导是战友,关系好,能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郑某说他和商务厅的领导是战友,他战友专门负责审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两个月可以把证办下来。郑某、杜高峰最后也没帮助王某1加油站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签订“证明”时王某1、郑某、杜高峰、马军超我们五个在场。郑某、杜高峰他们来过俺饭店,我就见过几次,也没其他关系。
5.证人马某证言:我之前的饭店老板王某1在311国道试量镇孙庄路口经营一家加油站,因为加油站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就停业了。2018年10月底的一天,我在王某1经营的地锅羊肉店干活,郑某、杜高峰来到饭店找俺老板王某1说他们给商务厅领导关系好,可以协调关系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是协调关系需要花30万块钱。当时郑某、杜高峰说他认识的这个领导就是专负责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包办好。王某1就相信他们说的了,在饭店房间内交给他们15万元现金,说剩余15万元俺老板给他们银行汇款,之后就签订了这个证“证明”,当时我和饭店另外一名厨师赵峰在场,就当证明人签了名字。王某1总共给郑某、杜高峰30万元,当时现金15万元,之后又转账15万元。当时俺老板王某1急着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郑某、杜高峰说他们给郑州商务厅领导关系好,是战友,保证能协调好关系,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郑某说他和商务厅的领导是战友,他战友专门负责审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保证办理成,办理不成两个月内双倍退还。郑某、杜高峰最后也没有办成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签订该“证明”时我和饭店另外一名厨师赵峰,还有郑某、杜高峰和王某1在场。我认识杜高峰,之前他来过俺老板的饭店,我们见过几次面,只是认识,不是很熟。郑某我不认识,应该是杜高峰介绍过来的。
6.证人李某证言:我2006年在鹿邑县商务局行政审批部门工作,2018年3月至今任鹿邑县商务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申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流程是,首先纳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规划,然后合法取得商服或加油加气站合法用地,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之后由县级管理部门上级商务部门申报。
我知道鹿邑县孙庄中山加油站这个加油站,大概在2016年7月份以后这个加油站因手续不全,缺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关门停业了。鹿邑县孙庄中山加油站没有申请办理过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鹿邑县孙庄中山加油站不符合申报条件,都没有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规划。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只有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才能办成。
7.证人王某2证言: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我父亲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郑某、杜高峰的一个叫洪某的战友跟河南省商务厅的一个领导认识,能够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下来,但是需要花个几十万块钱。当时我父亲王某1准备好10万块钱现金交给郑某、杜高峰了,之后杜高峰、郑某他们俩开车去了郑州,到郑州之后我又取了5万块钱,凑够15万元之后郑某、杜高峰拉着我去了郑州市金水区蓬莱阁酒店停车场和洪某见了面。之后我先把我们家加油站的一些基本资料交给了洪某。洪某看了看说他可以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他说现在商务厅领导正在酒店里面,他把资料和钱一块交给领导,一两个月之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就能办下来。然后我就把黑色塑料袋装的15万元现金交给洪某了。
洪某说他认识商务厅领导,能把俺家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下来。给洪某15万元现金时郑某、杜高峰在场,洪某当时告诉我先拿15万元,一两个月之后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下来。经我的手就这15万元,我听我父亲王某1说他通过银行转账也给洪某转过钱,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洪某个头有一米七多,中等身材,我听郑某、杜高峰说洪某之前在河南焦作当过兵。
8.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马某辨认出承诺办理涉案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郑某、杜风峰,王某2辨认出被告人洪某。
9.关于鹿邑县某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鹿公(刑)调证字[2020]305号)的回复,证实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资格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同时经鹿邑县商务局查询,涉案鹿邑县孙庄中山加油站不符合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没有在鹿邑县商务局申报过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1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王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王某1为办理涉案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向被告人洪某银行转账15万元的事实。
11.2018年10月30日证明一份,证实郑某、杜风峰承诺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情况。
12.营业执照、鹿邑县国土资源局试量国土资源所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证实涉案加油站经营期限至2020年12月26日。
13.2019年11月27日证明,证实涉案款项被骗后,被告人洪某让被害人王某1出具证明,退还资金情况。
14.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洪某近亲属就涉案事件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协议,按协议进行退赔并获得谅解的事实。
1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洪某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及到案情况。
16.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证实涉案加油站建设申请情况。
17.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微信账户资金流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伙同同案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依据被告人洪某供述,其找领导打点关系收取被害人15万元现金后,在被害人询问其涉案许可证办理情况时,又告知其该找的领导都找了,再次收取被害人15万元,后来被告人洪某供述其并未找领导打点办理涉案委托事项,而是将收取的款项予以占有,另作他用。结合其他言辞证据及转账记录,足以印证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虚构为被害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两次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30万元的事实。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洪某实施涉案诈骗犯罪行为后,经被害人追要,被告人洪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1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4.2万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洪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0万元(已退赔19.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巴艳杰
人民陪审员窦永太
人民陪审员王永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郭燕萍
书记员王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