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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检刑诉〔2022〕1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19   阅读: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李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562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预缴罚金,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害人宣某(微信号×××29)与被告人夏某(微信号为×××07)经人介绍互加微信好友,宣某委托夏某为其到香港代购商品。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因手头拮据,无力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利用其为代购的身份、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宣某人民币共计5620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夏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被害人宣某,向其推销项链,称价值2000元;该项链其实是夏某之前购买自用的。宣某遂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夏某购买项链(分两次微信转账,每次1000元),夏某收款后一直未将项链邮寄给宣某。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夏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宣某推销一块手表和一条项链,称手表价值4300元,项链价值6300元;该手表和项链其实是夏某之前购买自用的。宣某遂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4300元给夏某购买手表(分两次微信转账,一次转账500元,一次转账3800元);后宣某又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6300元给夏某再次购买项链(分两次微信转账,一次转账5300元,一次转账1000元),夏某收款后一直未将手表和项链邮寄给宣某。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夏某通过微信主动和被害人宣某联系,虚构宣某于2019年12月16日、12月22日购买手表和项链的香港商场做活动的事实,谎称只要在该商场充值3000元,商场立送7000元。宣某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夏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3000元。

2.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6日、22日分别诱骗被害人宣某购买的一款手表和两条项链一直未发货,宣某多次找夏某催要。2020年5月9日,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宣某,谎称宣某购买的一块手表和两条项链被海关扣押,需要缴纳税款3780元。宣某遂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3780元给夏某,后夏某将一块手表和两条项链邮寄给宣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3780元。

3.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谎称宣某于2020年1月10日参加充值3000元送7000元活动的那家香港商场因疫情倒闭,宣某在商场内尚有9800元未消费,现要将9800元转至香港另一家商场消费,商场将多送1960元消费金,并且再送一套价值1480元的雅诗兰黛化妆品,总价值13240元;但是要宣某先向另一家商场支付13240元,等到倒闭商场清算结束后会退还其所有款项。宣某信以为真,遂于2020年7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5800元给夏某;2020年7月6日再次通过微信转账7440元给夏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13240元。

4.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谎称宣某之前购买项链和手表的那家香港商场因为疫情倒闭,被另一家商场收购,现在可以退货,但是要宣某先向另一家商场垫付货款,收到货物后可以将货款和3780元关税一并退给宣某。宣某听信夏某谎言,表示其只退手表,于当日按夏某要求通过微信转账2300元给夏某,并将2019年12月22日在夏某处购买的价值4300元的手表回寄给夏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2300元和一块价值4300元的手表,共计6600元。

5.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再次欺骗宣某将项链退掉。宣某遂于当日按夏某要求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夏某,并将其于2019年12月16日在夏某处购买的一条价值2000元的项链回寄给夏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500元和一条价值2000元的项链,共计2500元。

6.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让宣某将剩下的一条项链也退掉。宣某遂于当日按夏某要求通过微信转账3300元给夏某,并将其于2019年12月22日在夏某处购买的一条价值6300元的项链回寄给夏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3300元和一条价值6300元的项链,共计9600元。

7.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夏某因手头拮据,再次虚构事实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诈骗其钱财。夏某通过微信联系宣某称其之前退货、交款等共有48500元在香港的商场,现在商场倒闭只能购买贵重物品,其谎称让宣某购买“劳力士”手表,以后再帮她高价将手表卖出,但要补交3800元差价。宣某信以为真,当时便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给夏某。当日,夏某又谎称宣某购买了“劳力士”手表,商场送给宣某1万元购物券,并诱导宣某用1万元购物券购买“爱马仕”女包,并让宣某补交1888元差价。宣某按照夏某要求,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夏某,2021年9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888元给夏某。事后,夏某为不让宣某起疑心,遂将其购买的假“爱马仕”女包邮寄给宣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5688元。

8.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谎称自己需要500元过账做业绩,让宣某转账500元给其,事后归还500元并送一套护肤品作为感谢。宣某听信其谎言,遂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夏某。夏某事后并未归还500元,也未赠送护肤品给宣某。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500元。

9.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谎称其购买的“劳力士”手表被海关扣下了,让其缴纳2845元关税,后又称税款不够,让其再补缴600元。宣某按照夏某要求,当时就用丈夫的支付宝花呗扫夏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给夏某2845元,用自己的支付宝花呗支付给夏某600元。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3445元。

10.2021年10月2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谎称其帮宣某代购“劳力士”手表时,在商场帮其抽奖中了1万元购物券,但是宣某要先交纳2299元保证金。宣某按照夏某要求,当时就用其丈夫的支付宝花呗扫夏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给夏某2299元。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2299元。

11.2021年10月2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谎称其又帮宣某在商场抽中充2000元送5000元的奖项,让宣某充4000元就可以送1万元。宣某信以为真,当时就用其丈夫的支付宝花呗扫夏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给夏某4000元。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4000元。

12.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夏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宣某,谎称香港商场兑付奖励需要手续费,要求宣某先缴纳519元和1038元。宣某按照夏某要求,当时就用其丈夫的支付宝花呗扫夏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给夏某519元,用自己的支付宝花呗扫夏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给夏某1038元。被告人夏某诈骗被害人宣某人民币1557元。

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夏某被XX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夏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宣某的陈述,证人陶某、陈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收据,刑事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562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积极预缴罚金,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强根

人民陪审员朱刘根

人民陪审员杨红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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