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2]Z1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21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一部刑诉[2022]Z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宝东,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4月26日间,被告人王某以帮助被害人孙某1办理离婚官司需要交律师费、打点关系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孙某1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9000元及价值6199元的苹果牌XS手机1部用于个人消费,以上款物折价共计12519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退赔了被害人孙某1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孙某2、李某、张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购买手机贷款记录等截图一宗,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固定清单,烟台市芝罘区司法局出具的回函,**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卫华

人民陪审员杨韶红

人民陪审员徐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袁筱瑭

书记员杨杨(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