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生意伙伴关系。2020年11月,王某某的哥哥王某1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羁押到环县看守所,王某某和王某在一次见面聊天过程中,王某某问王某能否将王某1从看守所“办出来”,王某谎称能办,让王某某准备100000元和4条“软中华”香烟用于送礼。后,王某某到王某家中,交给王某90000元现金和4条“软中华”香烟。之后,王某某多次催问王某“办事”情况,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欺骗推拖,并自己使用了部分财物。2021年六、七月份,在王某某多次催问索要下,王某向王某某退还了50000元和2条“软中华”香烟,并继续谎称另外40000元和2条“软中华”香烟已送礼无法要回。同年8月9日,王某某报案。同年11月10日,王某投案自首。当日,王某的家属代为退还了剩余的40000元和2条“软中华”香烟,王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继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