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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检刑诉〔2022〕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21   阅读:

案件概述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余硕、杨贤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程某通过网络微信互加为好友,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过程中,刘某向程某谎称其是单身,并在朋友圈发布漂亮女性的照片使程某陷入错误认识,不断以金钱满足的方式追求刘某。直至同年7月22日,刘某编造买机票、买车、还花呗等各种理由骗取程某钱财共计53914.26元,之后刘某把程某拉入黑名单。案发后,刘某的家属赔偿了程某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53914.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转账统计单,情况说明,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手机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提出被告人刘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自愿认罪认罚;2.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退赔了50000元;3.系初犯、偶犯。建议考虑被告人需抚养小孩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53914.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害人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91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文娟

人民陪审员黄毅贞

人民陪审员袁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玥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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