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能低价购买茂业、利某、东泰商城的打折购买卡为名,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销售信息,骗取他人买卡。诈骗崔某57000元、王某31100元、高某7880元、王某41050元、刘某314000元、王某24230元、刘某21500元,共计86760元。
2.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将其名下的临淄区馨香园生活区9-4-502号房屋出租。自202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李某在骗取租房人信任后,与租房人签订租房合同,让租房人先交租金,并以各种理由不向租房人提供房屋钥匙,然后将该房屋重复出租,诈骗李某4900元、于某19400元、李某29000元、王某16900元、魏某2950元、刑海鑫5200元、郑某8600元、姚某5100元、柳某4900元、李某38900元、于某25350元、李某54800元、徐某5600元、李某116000元,共计93600元。
3.2021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的出售榴莲信息,诈骗齐某350元。
4.2021年8月22日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用其“lisqi13140”微信号与多名被害人微信联系,以能预约上九价HPV疫苗为名,诈骗刘某15150元,诈骗孙某、贾某8200元、李某65200元、杨某5200元,共计2375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能低价购买茂业、利某、东泰商城的打折购买卡为名,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销售信息,骗取他人买卡。诈骗崔某57000元、王某31100元、高某7880元、王某41050元、刘某314000元、王某24230元、刘某21500元,共计86760元。
2.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将其名下的临淄区馨香园生活区9-4-502号房屋出租。自202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李某在骗取租房人信任后,与租房人签订租房合同,让租房人先交租金,并以各种理由不向租房人提供房屋钥匙,然后将该房屋重复出租,诈骗李某4900元、于某19400元、李某29000元、王某16900元、魏某2950元、刑海鑫5200元、郑某8600元、姚某5100元、柳某4900元、李某38900元、于某25350元、李某54800元、徐某5600元、李某116000元,共计93600元。
3.2021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的出售榴莲信息,诈骗齐某350元。
4.2021年8月22日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用其“lisqi13140”微信号与多名被害人微信联系,以能预约上九价HPV疫苗为名,诈骗刘某15150元,诈骗孙某、贾某8200元、李某65200元、杨某5200元,共计23750元。
以上共计204460元,该款项一部分被告人李某用以归还高利借款,一部分被其租赁豪车、日常消费等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亲属代其缴纳被害人损失204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的下列证据:
被害人李某1、柳某、于某1、李某2、姚某、邢某、郑某、于某2、王某1、李某3、魏某、李某4、徐某、李某5、齐某、崔某、王某2、杨某、李某6、刘某1、孙某、贾某、高某、王某3、王某4、刘某2、刘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于某3、郭某、李某7、路某、邵某、许某、刘某4等人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综合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交易流水证明、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视频截图、账单详情、押金清单、微信账号信息、权属产籍档案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件说明、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204460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发还崔某57000元、王某31100元、高某7880元、王某41050元、刘某314000元、王某24230元、刘某21500元、李某4900元、于某19400元、李某29000元、王某16900元、魏某2950元、刑海鑫5200元、郑某8600元、姚某5100元、柳某4900元、李某38900元、于某25350元、李某54800元、徐某5600元、李某116000元、齐某350元、刘某15150元、孙某、贾某8200元、李某65200元、杨某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金华
审判员张英斌
人民陪审员刘文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