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商睢检刑诉【2022】5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22   阅读:

案件概述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洪彦、李圣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指定辩护人陈洪波、袁纪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控辩方主张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21年年初开始,频繁通过手机交友APP(陌陌、伊对、抖音)添加多名受害人(均为离异、丧偶单身妇女)为好友,以婚恋为由,添加受害人好友,主动要求和受害人进行见面,并与多名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是艺术院校毕业,目前在从事艺术教育培训工作,且在商丘、永城等地均有住房。在得到受害人信任后,以自己所在的培训机构招生有提成,以及需要给培训机构员工发工资和自己从事沙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多名受害人骗取钱财。

被告人张某诈取1、受害人田某41800元。2、受害人丁某182520元。3、受害人王某130000元。4、受害人刘某119800元。5、受害人周某30832元。6、受害人叶某96300元。7、受害人刘某248300元。8、受害人王某258000元。9、受害人曹某29200元。10、受害人孙某48300元。11、受害人樊某22000元。12、受害人郭某110999.99元,共计诈骗712351.99元,在多名受害人的催要下,张某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对12名受害人分别进行还款,共计还款185810元,目前仍有526541.99元未归还12名受害人。案发后,归还受害人田某17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公示、宣读以下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丁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陈洪波、袁纪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21年年初开始,频繁通过手机交友APP(陌陌、伊对、抖音)添加多名受害人(均为离异、丧偶单身妇女)为好友,以婚恋为由,添加受害人好友,主动要求和受害人进行见面,并与多名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是艺术院校毕业,目前在从事艺术教育培训工作,且在商丘、永城等地均有住房。在得到受害人信任后,以自己所在的培训机构招生有提成,以及需要给培训机构员工发工资和自己从事沙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多名受害人骗取钱财。

被告人张某诈骗1、受害人田某41800元。2、受害人丁某182520元。3、受害人王某130000元。4、受害人刘某119800元。5、受害人周某30832元。6、受害人叶某96300元。7、受害人刘某248300元。8、受害人王某258000元。9、受害人曹某29200元。10、受害人孙某48300元。11、受害人樊某22000元。12、受害人郭某110999.99元,共计诈骗712351.99元,在多名受害人的催要下,张某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对12名受害人分别进行还款,共计还款185810元,目前仍有526541.99元未归还12名受害人。案发后,归还受害人田某17800元。

(一)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田某41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某,1987年6月7日出生。

2、党员证明证实:张某非XXX党员。

3、抓获经过证实:2021年10月23日21时许,永城市局永煤矿区派出所民警对永城市汉源宾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居住在永城市××宾馆××房××路(男,身份证号码:34222519********)系网上在逃人员,在逃人员编号:TXXX0026,民警当场将其控制后带至永城市局永煤矿区派出所。

4、前科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户籍地安徽省泗县。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5、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在卷证实。

6、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9月28日,我和张某在陌陌交友APP上认识,张某身份证号码34222519********,家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坊乡××村××庄××号,微信号是×××11,微信名是今非昔比,我们添加微信好友后,他说他是单身,我说我也是单身,他提出见个面,9月29日下午,张某开着豫N3××**黑色奥迪A6轿车来我家找我,中午张某在我家吃的饭,吃过午饭张某在我床上躺着玩手机,我在院子里洗衣服,期间我进屋的时候,张某要看我的手机,说是看看我的支付宝里芝麻信用是多少,我把手机拿给他看,他看过之后给我说,想用一下我支付宝花呗里的钱,他说他在一个培训机构工作,做一些少儿舞蹈、音乐之类的工作,用我的支付宝冒充学生家长给他们单位的账户转账6800元,他能从中赚到1500元的提成,这6800元他通过微信转给我,我当着他的面操作的,我的支付宝密码他看到了,没几分钟,张某向我借手机用,说是他的手机没电了,想用我的手机看会抖音,我把手机给他,我出去洗衣服了,后来我发现,张某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用我手机支付宝转走41800元,一共是七笔转账,分别是1600元、6800元、3000元、6800元、10000元、6800元、6800元,后来我问他是不是偷偷转走我41800元钱,他当时说他用了,过两天会自动转回我的支付宝账户,后来他没有还我钱,我不让他走,他把他的身份证给我,我让他走了,我去银行查了一下,发现我的钱全部进了张某的账户,后来张某给我写了一张借条(今日借田某人民币四万一千元整,承诺最近还钱,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之前清算),后来他不接我电话,信息不回,还把我手机号拉黑,我感觉他在骗我,后来我说我要报警,他还给我5000元。

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我通过陌陌APP联系上田某,要了她的微信,让她发位置,我表示想和她见面,我开车去了她家,和田某见面后,我称自己是在一家艺术培训机构任职,当晚我在田某家居住,我们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我谎称我所在的培训机构正在招生,让她冒充学生向我所在的机构缴纳学费6800元,我可以得到1500元提成,当时田某相信了,随后她去院子洗衣服,我拿着她的手机进行支付宝扫码操作,共计转走田某41800元,后来田某知道了,她催要了,我找理由拖着不给她,后来她催的紧了,我一共还给她13500元,目前还欠田某28300元。

(二)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丁某1825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张某是2021年4月份通过陌陌APP认识的,添加微信好友,没多久他和我见面了,他来永城后,一直是在我家居住,他说他是宿州市做艺术生培训机构的,2021年5月2日,张某想给我买台车,说自己的钱在单位拿不出来,让我先给他转账30000元,作为车子的首付款,我们看好车后,张某说我今天转给他的30000元钱转不出来了,让我拿出来27980.77元转给车行,将一辆车牌号为豫N3××**的黑色奥迪A6买了下来,当晚张某开着这辆车带我去了安徽省泗县他老家,路上他说他儿子今天剃头,是个喜事,让我给他儿子包个10000元的红包,我在他老家取了10000元现金给了张某,2021年5月8日,张某联系我,说他所在的教育机构招生,招生有提成,他想借我一些钱,冒充招来的学生向单位缴费,他赚提成,通过我支付宝向张某转账19700元,到了5月中旬,张某开始和我商量结婚的事情,商量购房的事情,张某以购买房子为名,多次向我要钱,我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张某转账,数额不等,到了6月下旬,我去购房中心问了,张某没有购买房子,我开始向张某要我的钱,张某还了我38940元,张某还欠我143580元,我花钱购买以及偿还贷款的那辆奥迪A6轿车一直是张某在开。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5月份,我通过手机陌陌APP添加丁某为好友,并以婚恋为由和丁某进行接触,后来要了丁某的微信,和丁某在永城见面,去了丁某家中,在丁某家中住下了,和丁某发生了性关系,我对丁某说我是在安徽宿州从事艺术培训工作,第二天我说要给丁某买个二手车代步用,我说自己单位放假,钱取不出来,我让丁某给我转30000元,我们给卖车的人交钱时,我说她转给我的30000元无法转出,我让丁某付的首付款,我们开走了一辆牌照为豫N3××**的黑色奥迪A6轿车,我开着车带丁某回安徽泗县我老家,告诉丁某我儿子剃头发,让丁某给我儿子一个红包10000元,这10000元现金给了我,我骗丁某说我所在的艺术培训机构交学费有提成,我向她借钱,用这些钱冒充学生缴费,我赚取提成,实际上这些钱转给了我,大概转4次,分别是12000元,5500元,300元,1900元,接着我骗丁某要和她结婚,以买房子为由,多次向丁某借钱,具体借多少,我记不清楚了,豫N3××**奥迪A6这个车一直是我开,车贷每月3000元左右是我在还。

(三)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王某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21年4月底,张某通过抖音联系了我,加了我微信,问我是不是单身,想和我处对象,过了几天,张某来找我见面,张某开着一辆黑色奥迪A6来我小区接我,说让我帮他开车去办点事,我开车我们去了安徽宿州的一个县城,张某说他是做教育培训机构的,问我愿意做教育培训吗,他可以和我合作,让我给他投资三万块钱,还可以让我在他的培训机构上班,我带着张某到我朋友琴行,张某用钢琴弹了几首曲子,我相信张某了,我给张某转3万块钱,张某给我打了欠条,说是3个月还给我,张某在永城没地方住,搬到了我家住,他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没有同意,后来我给张某要钱,张某一直说没钱,直到你们机关找到我,我才知道他是个骗子。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4月底,我通过手机抖音联系到王某1,并问王某1是否单身,是否愿意谈对象,得知王某1离异且愿意找对象,我加上王某1微信,不久便与王某1见面,我当时谎称自己在做教育培训机构,并问王某1是否愿意投资30000元,并承诺三个月后归还,还可以安排王某1在培训机构上班,王某1相信了,通过微信给我转账30000元钱,后来我没有把钱还给他,我们没有发生性关系。

(四)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刘某119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21年5月份,我和张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认识的,在商丘市市立医院附近见的面,他告诉我他从事教育方面的工作,我感觉不合适,我直接告诉张某,后来张某想见见我父母,看看我父母啥态度,我父母嫌他家太远,就没有同意我俩处对象,2021年7月25日,张某联系我问我手里有钱吗,他想借我钱给员工发工资,想借三万元,我借给他19800元,后来在我多次催要下,张某还给我4800元,还欠我15000元,后来我联系不上张某,看到你们警官用张某微信发朋友圈,我才知道我被张某骗了。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我通过手机陌陌APP添加刘某1为好友,并以发展男女朋友为由和刘某1进行接触,我加了刘某1微信,不久和刘某1见面,我对刘某1说我是从事教育培训方面的工作,最近手里资金紧张,需要给员工发工资,想借她一些钱,当时我向刘某1借了19800元,后来刘某1多次联系我还钱,我还给她4800元,还有15000元没有还给她,我和刘某1没有发生性关系。

(五)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周某3083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8月10日,我在手机陌陌聊天软件上认识了安徽省宿州市××坊乡××村××庄××路,张某给我说他是单身,还是南京艺术学院毕业,家是永城的人,在商丘市做教育工作,当天下午我们在睢县中医院见了面,后来张某说去睢县找他一个生意上的朋友,晚上11点钟的时候,张某给我说他朋友没回家,他没带身份证,不能住宾馆,问我能否住我家,于是我把位置发给了张某,张某开着豫N3××**黑色奥迪A6到我家,我们俩个在我家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8月13日,张某来找我说他生意上需要刷单,需要用我的支付宝刷单,我把手机交给了张某,后来我发现张某分五次转走我30600元,我问他你刷走的钱啥时候给我,他说到期给我,等我快下班时,张某说他要去教育系统走关系送礼,让我先拿给他10000元钱,我没有拿给他,他生气从我单位离开了,后来我没有见过张某,我问他要我的钱,张某分四次还给我10850元,张某骗走我的总钱数是30832元。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8月份,通过手机APP陌陌添加周某为好友,称自己单身,还谎称自己是在南京艺术院校毕业,目前在商丘做教育,还询问了周某的个人情况以及工作单位,当天下午我和周某在睢县中医院附近见的面,当晚住在周某家,和周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几天,我去睢县中医院找了周某,并谎称生意上的事情需要用她的支付宝进行刷单赚取提成,随后用周某的支付宝进行转账刷单,分五次转账,共计转走30832元,后来周某多次催要,我通过微信还给周某10850元,目前还有19982元欠款没有归还周某。

(六)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叶某96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7月初,在手机陌陌聊天工具上认识了张某,张某给我说他在永城干了个教育综合体,在商丘市买的有房子,他家是永城的,自己有一辆奥迪轿车,2021年7月中旬,张某来睢县找我和我住在一起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7月31日中午,张某说他朋友借他的钱,他害怕以后不好要账,用我的支付宝分两次转走5800元、6800元,到了下午,张某说他干黄沙生意的,需要用钱周转,张某从我的微信上分六次转走我45000元,2021年8月3日,张某说干沙场要的钱多,让我再给他转些钱,我用微信给他转14000元,2021年8月5日,张某在安徽泗县宾馆××期,用我的钱先还上,他刷出来信用卡再给我钱,我用支付宝给他转20000元,后来我让张某还钱,张某不给我,我把他的豫N3××**黑色奥迪车开到我家中,不让他走,张某还给我46300元,现在还欠我50000元。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7月初,我在手机陌陌APP上,认识了叶某,告诉叶某我是单身,谎称自己在永城干教育综合体的教育机构,我从聊天中知道叶某在睢县教育培训机构任职,目前单身,我向她示好,表示想和她处对象,后来我去睢县见了叶某,当晚住在叶某宿舍,和叶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两三天,我谎称朋友向我借钱,为了防止朋友借钱不还,想通过叶某的支付宝向对方转账借款,分别转走叶某5800元、6800元,当天晚上,我谎称自己做黄沙生意,需要一万多元进行周转,我操作叶某手机进行转账,分六次共计45000元,2021年8月份,我谎称黄沙厂需要资金,再次向叶某借钱,叶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我共计14000元,过了两三天我谎称信用卡到期,向叶某借钱20000元,之后叶某多次催我还钱,还把我平时开的豫N3××**黑色奥迪车扣在她家中,我当时还给她46300元,她让我把车开走了,现在还剩50000元没有还给她。

(七)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刘某248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21年8月下旬,张某通过手机陌陌添加我为好友,2021年9月1日10点钟,我们在安徽省砀山县四季酒店见的面,2021年9月2日上午,张某告诉我他是做教育培训机构,现在正是招生的时候,他们机构对于新招生过来的工作人员有业绩提成,他想借我的钱进行报名刷单,张某通过我的支付宝向他支付共计48300元,我当时要求他还给我,他说他用来还账了,以后再给我,我不同意,我报警了,后来张某还给我37380元,还有10920元没有给我。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我通过手机陌陌APP添加刘某2为好友,2021年9月份,我联系刘某2表示要去找她玩,我在砀山县一个酒店住下,我对刘某2说自己是在教育机构任职,目前正在招生,对招过来学生的业务员有提成,想借刘某2的钱进行刷单赚取提成,当时刘某2同意了,我拿过来她的手机进行扫码支付,总共转账7笔,共计48300元,转账完毕后,刘某2要求我通过微信归还刷单的钱,我当时给刘某2说这些钱被我用来还账了,刘某2得知被骗后,让她的朋友拨打110报警了,砀山县局故黄派出所民警出警,认为我和刘某2之间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机关管辖,后来我在刘某2的多次催要下,还给刘某237380元,还有10920元没有给刘某2,我和刘某2发生了性关系。

(八)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王某258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21年9月初,我是通过陌陌APP认识张某,过了两三天,我和张某在永城市金博大商场附近见的面,2021年9月14日,他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教育机构有点资金周转问题,现在需要给员工发工资,想借我50000元,我给他转账38000元,我转过去后,张某表示不够,希望我帮他借借,并且保证在2021年9月20日将钱还给我,2021年9月15日我找亲朋好友借了20000元,我告诉了张某,张某给我打了欠条,后来我问张某要钱,张某还给我4100元,还欠我53900元没有给我。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9月份,我在手机陌陌APP添加王某2为好友,以婚恋名义和王某2进行接触,过了几天,我和王某2约定在永城金博大见面了,见面后的几天,我给王某2打电话谎称我所在的教育机构有资金周转问题,需要向她借钱给员工发工资,想要借她50000元,王某2没有那么多,只借给我38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我的,我保证在2021年9月20日之前还给王某2,还想让王某2帮我借一些,第二天王某2从亲朋好友那借来2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我了,我从王某2那一共诈骗58000元,后来在王某2的催要下,我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24100元,还有53900元没有还给王某2,我和王某2发生了性关系。

(九)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曹某29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7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手机陌陌上认识了张某,当天下午我和张某见了面,2021年7月31日,张某让我和他回老家安徽泗县,说给他妹夫过生日,我开着张某的豫N3××**黑色奥迪车去安徽泗县的路上,张某说他急用钱,他支付宝的钱转不出来,张某拿着我的手机打开我的支付宝透支花呗20000元,他说明天还给我,后来张某说他和别人开的沙场急用钱,让我分几次给他转了9200元,我让张某还钱,张某还给我16540元,还欠我12660元没有给我,认识期间张某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7月份,在手机陌陌上添加了曹某为好友,当天下午和曹某见了面,当晚我们发生了性关系,过了几天我带着曹某回老家,在路上我给曹某说我急需用钱,我现在支付宝的钱无法转出,我向曹某借钱,曹某说她没有钱,我在曹某的支付宝花呗里转出20000元到我的账户,并表示明天会还给他,后来我谎称和别人开沙场急需用钱,多次向曹某要钱,曹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我9200元,曹某要我还钱,我还给曹某16540元,还有12660元没有还给她。

(十)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孙某48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8月初,我在手机陌陌上认识了张某,2021年8月18日,我们在我家金帝花园小区见了面,当天晚上张某住在了我家,我们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8月19日,张某给我说他在安徽省宿州市的金鼎教育培训机构需要钱周转,让我先转给他,他回头去车上给我拿现金,我当时在洗漱,我把手机给了他,支付密码告诉了他,他拿着我的手机在屋里操作,我拿到手机看到张某从我手机上转走共计42600元,张某说下楼去车上给我拿钱,过了一会,张某说他在车管所有急事,他先走了,我问张某要钱,张某给了我15600元,还有27000元没有给我。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8月份,我通过手机陌陌APP认识了孙某,两三天后我和孙某见了面,当天晚上我给孙某打电话,我告诉她我在她家附近,随后去了她家,当晚我们两个发生性关系,第二天早上我告诉孙某我在安徽省宿州市经营的金鼎教育培训机构需要资金周转,我手机上的钱不够,想先用她手机上的钱进行周转,等会下楼去车上拿现金给她,当时她同意了,把手机给我,我登录她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将里面的钱转到了我的账号内,一共转走42600元,之后我向孙某归还15600元,还有27000元没有归还。

(十一)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樊某2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2月份,我在陌陌上认识了张某,2021年3月22日下午,我们在安徽泗县县城见了面,当晚我们发生了性关系,3月23日凌晨2点钟的时候,张某给我说他要开一家钢琴培训学校,需要购买钢琴,但是他的钱被朋友借走了,现在手里没钱,他想先借我的钱买钢琴。后来张某说他的车被别人扣了,这个扣车的人是他前女友,现在还差几万元,让我帮他想办法弄钱,这样我前后借给张某22000元钱,后来我问张某要钱,张某还给我5300元钱,现在还欠我16700元。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2月份,我在手机陌陌APP上认识了樊某,2021年3月份,我去了安徽泗县樊某打工的地方,和她见了面,晚上请她吃了饭,后来在附近一家酒店开的房间,当晚我和樊某发生了性关系,我告诉她我是经营一家钢琴培训班的,需要购买钢琴进行教学,钱不够,向樊某提出了借钱买钢琴的事,樊某把他支付宝花呗里的10000元借给了我,第二天我还是以买钢琴的钱不够,再次向她借钱,她通过支付宝转给我5000元,后来以培训班日常开销向她借钱2000元,2021年8月份,我再次联系到樊某,告诉她我的车因为欠款被别人扣下了,我需要还钱给别人,以此向樊某借钱6000元。我一共借樊某22000元,目前还给樊某5300元,还有16700元没有还给樊某。

(十二)被告人张某诈骗受害人郭某110999.9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10月14日上午,我在手机上浏览伊对(相亲网)网站时认识了张某,张某给我说他妻子出轨已经和他离婚了,说他在商丘定居,买的有房子,还买了一辆奥迪A6和一辆奥迪Q7,是开舞蹈培训班的。当天下午张某开着一辆豫N3××**黑色奥迪A6到鹿邑县博德路鹿邑印象饭店等我,我们见面后张某给我一套化妆品,当天晚上张某住在我家,我们发生了性关系,晚上张某说他饿了,让我带着我的银行卡和他出去吃饭,当天晚上我用我的建设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71000多元钱。2021年10月15日早上,张某让我给他做饭,我做好饭发现张某把我包内的71000多元现金以及我的银行卡、信用卡装到了张某自己的黑色皮包内,当时我就问张某怎么把我的钱和卡装到你包里了,张某说“我带着这么大的诚意,你还不相信我吗”,2021年10月15日下午,张某离开我家之前给我要了两张信用卡的密码和还款日期,张某说给我开个足疗店,让我啥都不用问,听话就行,2021年10月24日早上张某在微信上和我说话,我才知道他被贾寨派出所抓获了。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10月份,我在伊对APP上认识了郭某,后来我要了郭某家的位置,开车去找她,在她家附近见面一起吃饭,当晚9点钟左右,我们两个在她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让她带着她的银行卡和我一起出去,在附近的一家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用她的两张银行卡取出来71000元现金,第二天早上我把这71000元现金以及她的几张银行卡带走了,我当时告诉郭某我是带着诚意来的,想和她过日子,这些钱和银行卡我先保管着,需要钱和我说,我再给她。之后我用郭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了39999.99元。我共计拿走郭某110999.99元,我没有还给郭某钱。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理、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指定辩护人陈洪波、袁纪远辩护的被告人张某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指定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诈骗多人多次,社会影响恶劣;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32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夏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颂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