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白洮检刑诉〔2021〕11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3   阅读:

案件概述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202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至今,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办理工作、做买卖、打官司、交税、去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等理由,向被害人高某借款,骗取高某共计357,40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3日至今,被告人张某虚构搞工程、房子装潢、交保险、打官司、买车等理由,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骗取张某1共计170,00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打官司需要用钱,编造需要给法院工作人员疏通关系、交税钱、白城市委秘书长“大爷”张某3借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共计162,700元人民币,因当时张某的大姨姥高某担保,高某返还李某甲10,000元人民币,剩余152,700元未归还。

4.2021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打官司送礼、给银行工作人员打点、交税钱、市委秘书长“大爷”张某3借钱等理由,向被害人冯某借款,后张林又虚构为冯某孙女张某4办理城管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冯某共计80,000余元人民币。

5.2021年04月24日至今,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够为谷某、范某办理城管工作,编造办理工作、政审、体检、工作调动、办理编制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谷某、范某共计103,300元人民币,后因谷某、范某多次向张某索要钱款,张某害怕事情败露返还谷某、范某共计95,000元人民币,剩余8300元未归还。

6.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从别处购买18条香烟谎称自己从烟草局进的烟,获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后虚构自己通过关系能够在烟草局进烟,并谎称烟草局的工作人员诈骗自己被光明派出所抓获,请光明派出所的民警吃饭能快速把骗取的钱财返还为由向王某乙借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57,500元人民币。

7.2021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够为丛某办理消防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丛某共计34,550元人民币。

8.2021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够为成某乙办理白城中医院男护士工作,需要交养老保险、政审、办理编制、办护师证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成某乙父亲成某甲共计108,150元人民币,后因成某甲多次向张林索要钱款,张某怕事情败露返还成某甲共计83,000元人民币,因此事通过张某2介绍,张某2返还成某甲20,000元人民币,剩余5150元人民币没有返还。

9.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够为张某2女儿办理文员工作,需要打点送礼、交社保等费用为由;虚构自己能够为张某2、张某2小姑子闫某办理公益性岗位,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共计56,950元人民币。

10.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够为李某乙办理洮南市药厂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共计36,300元人民币。

11.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够为姜某办理发改委文员工作,后编造需要给领导买烟,诈骗姜某700元人民币。

12.202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够为陈某办理白城中医院护士工作,后编造需要办理工作、送礼费用,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92,000元人民币,后陈某多次向张某索要钱款,张某怕事情败露返还陈某10,000元人民币,剩余82,000元未归还。

13.2021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从朋友吕某手中租赁一辆白色宝马汽车(车牌号:吉A×××**),后虚构该车辆车主为自己后爹,将该车卖给被害人宁某,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钱款共计340,000元人民币,宁某付给张某160,000元人民币定金,剩余钱款等车辆过户后一并付给张某,张某骗取宁某共计16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累计钱款为1,201,550余元人民币,钱款均已被张某挥霍。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解称里面有的钱已部分偿还,给的现金,有些记不清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合同、交易明细、账单、借条、口供、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吕某、赵某1、刘某、赵某2、闫某、盛某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辩解称已部分退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另附清单)。

三、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建辉

审判员李天伦

审判员刘丽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洋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