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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沅检刑诉〔2021〕26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9   阅读:

案件概述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沅检刑诉〔202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赛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罗劲松、陈点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多次以自己在沅江市某某所工作可以为他人购买社保为幌子,欺骗他人交钱给其办理社保的方式,诈骗杨某清等14人钱财,用于自己赌博和偿还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6日,杨某清找到郭某,让郭某帮其购买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并称需要110000元,杨某清将110000元交给郭某后,郭某出具一张76421.8元的收条,并称另外的33578.2元为办理社保的费用。后郭某慌称杨某清的社保已经办理好,只需退休时办理手续即可。2021年3月杨某清发现其本人名下没有任何购买社保记录,郭某于2019年1月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杨某清被郭某诈骗110000元。郭某到案后,积极归还了杨某清11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杨某清的谅解。

2、2020年11月3日,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受害人王某云找到郭某为其办理社保,郭某冒充某所工作人员,并虚构可以购买社保的事实,诈骗王某云8589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归还了王某云8589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王某云的谅解。

3、2019年7月,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受害人沈某丹找到郭某为其母亲办理社保,郭某冒充某所工作人员,并虚构可以购买社保的事实,诈骗沈某丹7600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归还了沈某丹76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沈某丹的谅解。

4、2019年3月,郭某辉交给郭某116000元,其中66000元为郭某辉补交7年社保,50000元为刘某军补交5年社保。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为了偿还债务,对郭某辉慌称自己仍是某所工作人员,并称可以帮忙办理社保。郭某收到钱后,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没有办理社保,至2019年7月被郭某辉发现。郭某到案之前,归还了郭某辉55000元,仍欠郭某辉6100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归还了剩余的61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郭某辉的谅解。

5、2019年1月30日,李某香交给郭某7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为了偿还债务,对李某香慌称自己仍是某所工作人员,并称可以帮忙办理。收到70000元后,郭某将钱用于还债,并未帮忙办理社保。至2019年3月被李某香发现,郭某承诺还款。直到案发前郭某已归还李某香40000元,仍欠3000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向李某香归还了剩余的30000元,并获得了受害人李某香的谅解。

6、2017年6月,刘某娜交给郭某103000元,让郭某帮忙其父亲办理社保。郭某收到钱后,没有帮忙办理,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刘某娜询问进展时,以正在办理为由欺骗刘某娜。至2019年1月刘某娜发现郭某没有帮其父亲办理社保,找郭某退钱。案发前郭某归还93000元,尚欠10000元未归还。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向刘某娜归还了剩余的1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刘某娜的谅解。

7、2018年10月12日,曹某云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收到100000元后,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曹某云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曹某云。2019年2月郭某主动向曹某云承认没有帮忙办理社保,承诺还钱。郭某共计向曹某云归还了34800元,仍欠65200元。

8、2018年9月19日,王某莲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收到100000元后,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王某莲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王某莲。2019年2月王某莲发现郭某未帮忙办理社保后要郭某还钱。郭某共计向王某莲归还了45000元,仍欠55000元。

9、2018年9月24日,黄某秀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收到100000元后,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黄某秀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黄某秀。2019年2月黄某秀发现郭某未帮忙办理社保后要郭某还钱。郭某共计向黄某秀归还了42000元,仍欠58000元。

10、2018年6月2日,伍某华为了能在55岁退休时领取退休金,给郭某78000元,让其帮忙补交7年的社保。郭某收到钱后,没有帮伍某华补交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伍某华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伍某华。至2019年2月被伍某华发现未办理社保后,郭某承诺还款。郭某共计向伍某华归还了31000元,仍欠47000元。

11、2018年5月20日,刘某珍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其办理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收到100000元后,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刘某珍询问社保办理进展时,谎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刘某珍。2018年12月,刘某珍意识到被郭某所骗,当时正好有办理67500元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政策。刘某珍就和郭某说知道郭某诈骗的事,如未帮忙办理好67500元的社保,将向某某机关报案。于是郭某在2018年12月25日为刘某珍办理了67500元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剩余的32500元一直未归还。

12、2018年6月,黄某球交给郭某100000元为其战友周某良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收到100000元后,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黄某球询问社保办理进展时,谎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黄某球。2018年12月,刘某珍将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的事实告知黄某球,并让黄某球找郭某迅速办理67500元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于是黄某球找到郭某,要郭某为其战友办理了67500元的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至今郭某仍欠黄某球25400元未归还。

13、2018年12月28日,刘某华为帮其在安化的两个妹妹和一个妹夫办理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交给郭某225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社保。郭某收到钱后,没有帮忙办理,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2019年2月刘某华发现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于是找到郭某要其还钱,郭某承诺归还。后郭某归还了14000元,仍欠刘某华211000元。

14、2018年8月9日,李某英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收到100000元后,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李某英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李某英。2019年5月,李某英发现郭某诈骗她的事情,要郭某还钱。郭某共计向李某英归还了20000元,仍欠80000元未归还。

被告人郭某自2017年以来诈骗杨某清等14人共计1463890元,至今郭某及其家人向受害人归还了889790元,仍欠5741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沅江市某某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相关书证及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杨某清、沈某丹、王某云、郭某辉等14人的陈述,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案发后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部分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两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政策允许购买社保,被告人郭某有能力帮别人购买社保,故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社保而收取他人款项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剔除,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多次以在沅江市某某所工作可以为他人购买社保为幌子,欺骗他人交钱给其办理社保的方式,诈骗杨某清、沈某丹、王某云、郭某辉等14人共计1463890元,用于自己赌博和偿还债务,被告人郭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共计归还了889790元,仍有574100元未退还(其中曹某云65200元、王某莲55000元、黄某秀58000元、伍某华47000元、刘某珍32500元、黄某球25400元、刘某华211000元、李某英8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6日,杨某清找到郭某,让其帮忙购买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并称需要11万元,杨某清将110000元交给郭某后,郭某向杨某清出具一张76421.8元的收条,并称另外的33578.2元为办理社保的费用。后郭某慌称杨某清的社保已经办理好,只需退休时办理手续即可。2021年3月杨某清发现其本人名下没有任何社保购买记录,郭某已于2019年1月已被沅江市某某局开除,杨某清被郭某诈骗110000元。郭某到案后归还了杨某清11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杨某清的谅解。

2、2020年11月3日,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受害人王某云找到郭某为其办理社保,郭某冒充某所工作人员,并虚构可以购买社保的事实,诈骗王某云8589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归还了王某云8589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王某云的谅解。

3、2019年7月,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受害人沈某丹找到郭某为其母亲办理社保,郭某冒充某所工作人员,并虚构可以购买社保的事实,诈骗沈某丹7600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归还了沈某丹76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沈某丹的谅解。

4、2019年3月,郭某辉交给郭某116000元,其中66000元为郭某辉补交7年社保,50000元为刘某军补交5年社保。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为了偿还债务,对郭某辉慌称自己仍是某所工作人员,并称可以帮忙办理。郭某收到钱后,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没有办理社保。2019年7月被郭某辉发现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郭某到案之前,归还了郭某辉55000元,仍欠郭某辉6100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归还了剩余的61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郭某辉的谅解。

5、2019年1月30日,李某香交给郭某7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已被沅江市某某局解聘的情况下,为了偿还债务,对李某香慌称自己还是某所工作人员,并称可以帮忙办理。收到70000元后,郭某将钱用于了还债,并未帮忙办理社保。至2019年3月被李某香发现,郭某承诺还款。直到案发前郭某归还了李某香40000元,尚欠3000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向李某香归还了剩余的30000元,并获得了受害人李某香的谅解。

6、2017年6月,刘某娜交给郭某103000元,让郭某帮忙其父亲购买社保。郭某收到钱后,没有帮忙办理,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刘某娜询问进展时,以正在办理为由欺骗刘某娜。至2019年1月刘某娜发现郭某没有帮其父亲办理社保,于是找郭某退钱。案发前郭某归还了93000元,尚欠10000元。郭某到案后,其家属向刘某娜归还了剩余的1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刘某娜的谅解。

7、2018年10月12日,曹某云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郭某收到100000元后,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曹某云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曹某云。2019年2月郭某主动向曹某云承认没有帮忙办理社保,并承诺还钱。郭某共计向曹某云归还了34800元,仍欠65200元。

8、2018年9月19日,王某莲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郭某收到100000元后,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王某莲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王某莲。2019年2月王某莲发现郭某未帮忙办理社保,于是要郭某还钱。郭某共计向王某莲归还了45000元,仍欠55000元。

9、2018年9月24日,黄某秀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郭某收到100000元后,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黄某秀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黄某秀。2019年2月黄某秀发现郭某未帮忙办理社保,于是要郭某还钱。郭某共计向黄某秀归还了42000元,仍欠58000元。

10、2018年6月2日,伍某华为了能在55岁退休时领取退休金,给郭某78000元帮忙补交7年的社保。郭某收到钱后,没有帮伍某华补交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伍某华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伍某华。至2019年2月被伍某华发现未办理社保后,郭某承诺还款。郭某共计向伍某华归还了31000元,仍欠47000元。

11、2018年5月20日,刘某珍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其办理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郭某收到100000元后,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刘某珍询问社保办理进展时,谎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刘某珍。2018年12月,刘某珍意识到被郭某所骗,当时正好有办理67500元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政策。刘某珍找到郭某说知道郭某诈骗的事,如果郭某未办理好67500元的社保,将向某某机关报案。于是郭某在2018年12月25日为刘某珍办理了67500元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剩余的32500元一直未归还。

12、2018年6月,黄某球交给郭某100000元为其战友周某良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郭某收到100000元后,没有帮忙办理社保,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黄某球询问社保办理进展时,谎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黄某球。2018年12月,刘某珍将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的事实告知黄某球,并要黄某球迅速找郭某办理67500元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于是黄某球找到郭某,要郭某为其战友办理了67500元的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至今郭某仍欠黄某球25400元未归还。

13、2018年12月28日,刘某华为帮其在安化的两个妹妹和一个妹夫办理挂靠营业执照的社保,交给郭某225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社保。郭某收到钱后,没有帮忙办理,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2019年2月刘某华发现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于是找到郭某要其还钱,郭某承诺归还。后郭某归还了14000元,仍欠刘某华211000元。

14、2018年8月9日,李某英交给郭某100000元,让郭某帮忙办理一次性职工社保。郭某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办理。收到100000元后,郭某没有帮忙办理社保,而是将钱用于赌博和还债。当李某英询问进展时,郭某慌称资料已上交,需等批复为由欺骗李某英。2019年5月,李某英发现郭某诈骗她的事情后,要郭某还钱。郭某向李某英归还了20000元,仍欠80000元未还。

被告人郭某于2021年10月8日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1年7月被聘用到沅江市某某所工作,系临聘人员,于2019年1月被某所解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沅江市某某局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证明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郭某系主动到案的事实。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郭某的身份情况。

3、被害人杨某清、沈某丹、王某云、郭某辉等14人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某诈骗上述被害人财物共计1463890元的事实。

4、被告人郭某出具的收条、转账记录、民事裁定书、沅江市某某局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郭某收取被害人杨某清、沈某丹、王某云、郭某辉等14人的资金后,并未给上述被害人办理社保。

5、被害人杨某清、郭某辉、王某云等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郭某和其家属向受害人归还了部分资金,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6、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郭某在沅江市某某所上班期间及被沅江市某某局开除工作后,虚构可为他人办理社保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清、郭某辉、王某云等14人的财物共计1463890元的事实。

7、沅江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郭某于2011年7月被聘用到沅江市某某所工作,是一名临聘人员,于2019年1月被某所解聘。

8、证人邬某的证言,证明其母亲在2018年给郭某11万元让郭某帮忙购买社保,2019年年底知道郭某被开除后,邬某联系郭某,问郭某是否给其母亲购买社保。郭某说以前的朋友还在社保所上班,可以帮邬某的母亲购买社保。直到2021年3月,邬某的母亲才知道郭某被开除,没有帮其购买社保。

9、证人郭某夫的证言,证明郭某夫系郭某的父亲,2019年郭某收了他人的钱,为他人办理社保,后来没有办理成功,也没有退钱。很多人找到了人社局社保所,于是社保所跟郭某解除了聘用关系。郭某收的钱都被他赌博输掉了,郭某夫帮郭某偿还了40万元。

10、证人张某晗的证言,张某晗系沅江市某某中心副主任。2018年邬某要张某晗帮忙其母亲购买社保,张某晗找到郭某,郭某与邬某商量,缴纳11万元可以帮邬某的母亲购买社保,郭某打了一张76421.8元的收条给邬某的母亲。直到2020年邬某给张某晗打电话,张某晗才知道郭某没有给邬某的母亲购买社保。

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罗某系沅江市草尾镇社区副主任,2018年5月刘某珍通过郭某购买社保,刘某珍去向罗某咨询,罗某知道郭某在社保所上班,就把郭某的情况跟刘某珍说了一下,让刘某珍自己决定够不够买社保。后来刘某珍转了10万元给郭某购买社保。后来草尾镇社区居民黄某秀找到罗某想购买社保,罗某就把黄某秀介绍到郭某那里,郭某说可以购买社保。黄某秀就交了10万元给郭某。罗某还介绍了王某莲到郭某那里购买社保,王某莲同样交了10万元给郭某。2019年2月罗某去找郭某询问社保购买情况,得知郭某已被开除,打电话给郭某才知道,郭某并没有帮忙购买社保,那些购买社保的钱被郭某打牌输掉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案发后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罗劲松提出的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政策允许购买社保,被告人郭某有能力帮别人购买社保,故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社保而收取他人款项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剔除,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从2017年开始就以自己是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所工作人员,可以帮助他人购买社保为由,收取他人购买社保的资金,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被害人因未查询到社保购买记录,找到被告人郭某,但被告人郭某欺骗被害人,回复已为其办理社保。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政策允许购买一次性社保时,被告人郭某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赌博和偿还其他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诈骗。辩护人提交的湖南省某某厅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人社发[2017]103号》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五十七万四千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卫兵

人民陪审员王耀华

人民陪审员许迪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雨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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