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2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敏、检察员助理王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座××房麻将馆内,因自己多次打麻将输钱,后发现麻将馆老板陆某(另案处理)在该麻将馆“碰碰胡”包厢和“全求人”包厢内装有作弊器,操控麻将机骗取他人钱财。之后,被告人刘某、罗某某、谌某(另案处理)与陆某商议,由刘某、罗某某、谌某当牌手,陆某负责在手机APP中遥控操作作弊,被告人刘某与陆某约定按照“七三分成”比例分配获利。
被告人刘某伙同陆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财物共计82333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自己获利57633元,分给陆某24700元。
被告人刘某等人的上述诈骗行为,致使参赌人员姚某被骗18万余元、张某2被骗3万余元、张某1被骗4万余元、梁某被骗2万余元。2021年6月4日,被害人姚某、张某1发现麻将机有作弊器后报警。
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1月5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
该院以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梁某、姚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家属积极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犯陆某、罗某某、谌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梁某、姚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指控成立,对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58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勇
人民陪审员杨昌新
人民陪审员孙树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桑
书记员卿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