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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检刑诉〔2022〕34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4   阅读:

案件概述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2〕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发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谈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袁某华,后以“杨飏”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袁某华交往,期间其谎称自己系中信银行员工,并虚构以该行员工内部价格购买国债可获高额收益、自己报培训班需缴费等理由,隐瞒其无偿还能力的事实,以借为名,两次骗取被害人袁某华在昆明市盘龙区向其转账71980元人民币,后将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卡债务及挥霍。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田园里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证人袁某艳的证言,被害人袁某华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辩解,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家属案发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出示了2021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与其母亲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实被告人案发前就积极与其母亲协商凑钱偿还被害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具有坦白情节;2.认罪认罚;3.系初犯、偶犯;4.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对被告人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虚构身份与被害人交往,骗取被害人财物,具有一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宁

人民陪审员胡思婕

人民陪审员马青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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