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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宁检刑诉(2022)3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5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黑宁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韦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莲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被害人徐某(男,41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徐某遂联系被告人于某帮忙找人可否缓期执行判决,被告人于某同意并表示法院其有认识人可以帮忙。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于某向徐某谎称需要20000元钱用于疏通关系,拿到钱后二

人共同去宁安市人民法院,被告人于某自己进入法院出来后,称钱已经给办事的人,对方拿了16800元,并表示同意帮忙,于某退还徐某3200元。后徐某被执行拘役期满后,向于某索要钱款未果。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徐某。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劣迹,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大队工作说明、于某银行流水、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通话记录截图;证人薛某、高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通话记录、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找人花钱办事并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有很多贷款用于承包、经营30多垧土地,急需被告人进行经营管理,恳请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害人徐某(男,41岁)因

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徐某遂联系被告人于某帮忙找人可否缓期执行判决,被告人于某同意并表示法院其有认识人可以帮忙。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于某向徐某谎称需要20000元钱用于疏通关系,拿到钱后二人共同去宁安市人民法院,被告人于某某自己进入法院出来后,称钱已经给办事的人,对方拿了16800元,并表示同意帮忙,于某某退还徐某3200元。后徐某被执行拘役期满后,向于某某索要钱款未果。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徐某。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大队工作说明、于某银行流水、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通话记录截图、土地承包协议书、送达回证、兰岗镇民和村村委会证明;证人薛某、高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通话记录、微信电子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承包30多垧土地,急需被告人进行经营管理,恳请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受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

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栾宇辉

审判员金尚哲

人民陪审员徐彩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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