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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检刑诉[2022]6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5   阅读:

案件概述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吴某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需要用车的借口,将吴某所有的车牌为贵GZ××**奇瑞风云2型号的小型轿车骗走,后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陶某,并将获得的赃款挥霍一空。经认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1629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7月21日,王某某因急需用钱,在取得刘某的同意后,将刘某所有的贵J9××**的宝骏牌小型汽车质押到胡某经营的“财发寄卖行”,获款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27日,王某某假借刘某的名义将车辆赎回后,以车辆所有人的身份将车辆抵押给陶某,获款人民币9000元,并将获得的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664元。

2021年11月10日,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投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两名被害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诈骗2名被害人,数额较大;2.涉案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46954元;3.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得被害人吴某的贵GZ××**奇瑞风云2型号小型轿车后,将该车销赃给陶某,非法获利5400元。现该车已被陶某转卖他人,未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两名被害人价值46954元的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被骗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6290元。

三、继续向被告人王某某追缴销赃款人民币5400元,上缴国库。

四、继续向被告人王某某追缴销赃款人民币9000元,发还陶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覃志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宁清博

书记员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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