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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黄罗检刑诉(2022)1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5   阅读:

案件概述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罗检刑诉(20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丹、检察官助理刘子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肖祝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因赌博欠下赌债11万余元。2019年5月,张某在麻将馆打牌时与被害人郑某相熟,并在交往过程中取得郑某的信任;同年12月20日,张某为偿还赌债,谎称在湖北省鄂州市发生交通事故,多次以借钱处理事故为由,向郑某索要钱财共计现金9.1万元。2022年4月份,因郑某多次讨要钱财,张某无力偿还被迫出具欠条由他人代为转交给郑某后,将自己的所有联系方式变更,使郑某无法联系直至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对其处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张某、严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张某事后因经济能力有限没有进行偿还,并出具了欠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等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其诈骗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诈骗的违法所得9.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志全

审判员肖玉玲

人民陪审员刘胜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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