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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检刑诉〔2022〕3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6   阅读:

案件概述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靖检刑诉〔20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运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以介绍女朋友为名,约被害人田某龙出来玩。同时,请其朋友向某鹏约滕某等四人在迁陵镇纤夫广场会面。见面后,周某私下对滕某提议让其充当田某龙女朋友,以骗他钱财,被滕某拒绝。随后周某一行人驾车前往龙山县里耶镇游玩,在车上周某将滕某介绍给田某龙。从里耶镇返回保靖当晚,田某龙借宿在周某家,周某谎称“滕某”等人吃宵夜要田某龙请客,要求田某龙把钱转给他,他代转给“滕某”,以此从田某龙处获得微信转账246元。

2022年1月2日,田某龙请周某吃夜宵时添加了“滕某”的微信号,实为周某微信小号(微信号为z*****7)。加了微信后,周某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冒充滕某与田某龙在网上确认了情侣关系,并换了情侣头像。此后,周某多次用微信小号冒充滕某以吃东西、过生日、见家长等诸多理由向田某龙索要钱财。周某z*****7微信账号收到被害人田某龙的微信账号转账14次,共计3708元。

2022年1月7日,周某以滕某过生日为由,向田某龙索要礼物,因转账限制,周某便叫田某龙给自己的微信大号里转账,由他代转给“滕某”。田某龙在当天给周某大号微信转账1000元,因剩下的314元因转账限制,转给了秦某凡,由秦某凡把314元转至周某微信大号。

综上,周某共获得受害人田某龙微信转账5268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田某明、滕某、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龙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介绍女朋友为名,隐瞒真相,通过微信(谎称是被介绍的女朋友的微信号)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田某龙人民币5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慧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多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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