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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刑诉[2022]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26   阅读:

案件概述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郝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兰州军区房管局领导,不断结交朋友,扩大其身份的影响力。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代号为“5566”的兰州军区综合项目基础建设工程,以其有能力帮助他人竞标“5566”工程,需为部队领导送礼打点为由,骗取他人财物。

1、被告人刘某冒充兰州军区管理工程的大校领导,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吴某,后以帮助吴某的“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竞标代号为“5566”的部队综合项目基础建设工程,需为部队领导送礼打点为由,多次骗取吴某财物。2019年5月至2019年底,吴某通过微信(微信号×××16)、支付宝(账号139********)转账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刘某微信(微信号×××62)、支付宝(181××××****)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按照被告人刘某的要求,向其提供物品红酒两箱;面值7200元的“蟹都会”商品券4张;软中华6条,价值4200元;苹果11ProMax256G手机两部,价值21658元。2021年5月7日,刘某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热刘某冒充兰州军区管理工程大校领导,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樊某,以帮助被害人樊某的公司承揽代号为“5566”的部队综合项目基础建设工程,需为部队领导送礼打点为由,多次骗取樊某财物。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微信账户(微信号×××33)及其女儿樊丽婷的银行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多次向被告人刘某微信(微信号×××62)、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号6216********)账户转账共计196000元人民币。2021年5月13日,刘某向被害人樊某退赔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樊某、吴某全部被骗资金219358元,并取得被害人樊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协议书、收据、出库单、银行流水明细、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办公室核查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45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兰州军区房管局领导,不断结交朋友,扩大其身份的影响力。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代号为“5566”的兰州军区综合项目基础建设工程,以其有能力帮助他人竞标“5566”工程,需为部队领导送礼打点为由,骗取他人财物。

1、被告人刘某冒充兰州军区管理工程的大校领导,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吴某,后以帮助吴某的“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竞标代号为“5566”的部队综合项目基础建设工程,需为部队领导送礼打点为由,多次骗取吴某财物。2019年5月至2019年底,吴某通过微信(微信号×××16)、支付宝(账号139********)转账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刘某微信(微信号×××62)、支付宝(181××××****)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按照被告人刘某的要求,向其提供物品红酒两箱;面值7200元的“蟹都会”商品券4张;软中华6条,价值4200元;苹果11ProMax256G手机两部,价值21658元。2021年5月7日,刘某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热刘某冒充兰州军区管理工程大校领导,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樊某,以帮助被害人樊某的公司承揽代号为“5566”的部队综合项目基础建设工程,需为部队领导送礼打点为由,多次骗取樊某财物。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微信账户(微信号×××33)及其女儿樊丽婷的银行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多次向被告人刘某微信(微信号×××62)、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号6216********)账户转账共计196000元人民币。2021年5月13日,刘某向被害人樊某退赔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樊某、吴某全部被骗资金219358元,并取得被害人樊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协议书、收据、出库单、银行流水明细、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办公室核查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14558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方

审判员欧艳

人民陪审员曹鹄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天鹅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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