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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21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26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龙某伪装成女性身份通过微信(微信号:×××15,昵称:我已萌出天际)与被害人张某(微信号:×××TH,昵称“南方的暖男”)聊天,并以看病为由向对方索要钱款,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对方5100.17元。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龙某伪装成女性身份通过QQ号、微信(微信号:×××15,昵称:我已萌出天际)与被害人李某1(微信号:×××79,昵称“李某1李”)聊天,并以买机票、家人生病、买东西为由向对方索要钱款,共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对方22715元。

2021年6月,被告人龙某伪装成女性身份通过微信(微信号:×××15,昵称:我已萌出天际)与被害人李某2(微信号:×××95,昵称“殇”)聊天,并以看病为由向对方索要钱款,共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取对方3550元。综上,被告人龙某诈骗金额共计31365.17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7日17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梦园别墅5号楼内将被告人龙某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100.17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2715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刘晓琳

人民陪审员邱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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