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长安检刑诉[2021]91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7   阅读:

案件概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刑诉[2021]915号起诉书及长安检刑追诉[2021]1号指控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指定辩护人李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长安检刑诉[2021]915号起诉书指控:

1、2020年6月份,被告人樊某以沣东新城分局建章路派出所辅警的身份骗取樊某甲信任,樊某甲的弟弟白某某因被刑事拘留,遂托樊某“捞人”,诈骗樊某甲12万元;

2、2020年8月,被告人樊某以办理驾照为由,诈骗樊某甲5000元;

3、2020年9月初,被告人樊某以办理小孩上学一事骗取樊某甲信任,后樊某甲于2020年9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樊某转账15000元人民币,后因上学一事未办成,樊某甲联系樊某,樊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樊某甲10000元。

4、2020年8月份,在铜川市耀州区,被告人樊某以办理驾照为由,诈骗阴某某8800元、曹某6000元、宋某某8500元、任某12000元,共计人民币35300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樊某以给王某办理西咸新区辅警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信任,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20年8月11日在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立方商场门口给樊某转账6000元。

被告人樊某诈骗共计171300元。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长安检刑追诉[202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

2020年8月份,在铜川市耀州区,被告人樊某以可以办理驾照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信任,后黄某于2020年8月23日在铜川市耀州区通过微信向樊某分三次转账11850元;2020年9月7日通过微信向樊某转账1000元。后樊某将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共计诈骗黄某1285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樊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本案被害人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樊某被陕西远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至西咸新区某某局沣东分局建章路派出所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同年5月29日,樊某被开除。2020年6月至9月期间,樊某以其可以办理上学、办理驾照等为由诈骗多人钱款。

1.2020年6月,被害人樊某甲因其弟白某某被某某机关抓获,遂询问被告人樊某是否可以“捞人”,樊某以此为由骗取樊某甲120000元。2020年8月,樊某又以可以为樊某甲哥哥办理驾照一事骗取樊某甲5000元。2020年9月5日,樊某又以可以为樊某甲朋友孩子办理上学一事骗取樊某甲15000元,后樊某未办成,经樊某甲催要,樊某退还10000元。2020年10月10日,樊某甲报案至西咸新区某某局沣东新城分局。

2.2020年8月,樊某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阴某某8800元、曹某6000元、宋某某8500元、任某12000元。2020年10月26日宋某某、曹某报案至铜川市某某局耀州分局。

3.2020年8月,樊某以办理辅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6000元。2020年10月10日,王某报案至西安市某某局雁塔分局。

4.2020年8月至9月,樊某以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共计12850元。

综上,樊某诈骗7名被害人共计184150元,用于其日常花销。

另查明,2021年2月22日,铜川市某某局耀州分局电话传唤樊某到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1年6月11日,西安市某某局雁塔分局电话传唤樊某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辅警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岗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招聘确认书、西部法制报证件作废声明、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樊某甲、王某、阴某某、曹某、宋某某、任某的陈述、被告人樊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某系偶犯,经查,被告人樊某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不属于偶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樊某退赔被害人樊某甲130000元、被害人阴某某8800元、被害人曹某6000元、被害人宋某某8500元、被害人任某12000元、被害人王某6000元、被害人黄某1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雪宁

审判员赵彦衡

人民陪审员刘红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琪

书记员罗晨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