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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检刑诉(2022)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7   阅读:

案件概述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双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给他人充当聊手实施诈骗期间,学会了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引流粉丝引诱购物诈骗犯罪操作流程,2020年底至2021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在锦屏县城、凯里市利保商住楼聘请主播、聊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因其他原因解散。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又在凯里市十二号大院12栋一单元801成立工作室从网络直播平台引流粉丝。被告人杨某通过招聘张某2充当网络主播、杨昌平、杨某2、况以燕等人充当聊手,之后聊手以冒充网络主播身份添加引流的粉丝为微信好友,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术话”在微信社交平台上与添加的网友假装谈恋爱,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以约线下见面互送礼物为借口,引诱网友到杨某创建的海外代购虚假微商处购买高档女式内衣、内裤送给“主播”,在网友下单付款后,杨某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网友购买女式内衣、内裤的钱款。

另指控:2021年10月29日某局在凯里市十二号大院将杨某等人抓获归案。截止案发,查实到杨某等人骗取到郑某、白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391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依法扣押的涉案电脑、银行卡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情况统计表,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1、姚某、杨某1、向某、张某2、杨某2、况以燕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白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检查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53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截止案发,查实到被告人杨某骗取到被害人郑某、白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391元。其中被害人郑某998元、白某999元、崔海军999元、刘老那598元、陈永光498元、邸明伟1299元。

XX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杨某用于作案的网络直播设备一套(灯光、支架、直播话筒、音卡)、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一台、一体机电脑三台、微型计算机一台、手机五部,于2022年3月23日随案移送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539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杨某骗取到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骗取他人财物5391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XX机关随案移送的网络直播设备一套(灯光、支架、直播话筒、音卡)、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一台、一体机电脑三台、微型计算机一台、手机五部系用于作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变卖后上缴国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骗取他人财物5391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

三、XX机关随案移送的网络直播设备一套(灯光、支架、直播话筒、音卡)、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一台、一体机电脑三台、微型计算机一台、手机五部,系用于作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变卖后上缴国库。

上述罚金和追缴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清,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X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云

审判员姜开植

人民陪审员姚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燕

书记员杨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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