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沉迷手机赌博游戏,在其钱财已被挥霍一空的情况下,仍寄希望于通过赌博翻本,萌生诈骗意图,于2020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多次许以好处费向他人借款,向借款人承诺偿还信用卡、花呗等欠款后,会立即通过再刷信用卡还款,但实际将借款用于手机赌博游戏,终致无力还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9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庄被害人刘某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铺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刘某人民币约4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刘某20000元。
2.2020年9月13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庄赛鸽电动车专卖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隋某3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隋某谅解。
3.2020年9月20日至9月22日期间,在黄岛区隐珠小学对面被害人潘某经营的电脑维修店,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潘某622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25000元。
4.2020年10月2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宜佳超市,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165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王某谅解。
5.2020年10月6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庄黄焖鸡米饭店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候某8300元用于网络赌博,次日还给侯嘉伟5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已全部退还钱款并取得候某谅解。
6.2020年10月14日,在青岛市黄岛区××镇被害人殷某经营的美容店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殷某7800元用于网络赌博,后又到泊里镇鑫源通讯手机店骗取张国强23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殷某、张国强的谅解。7.2020年10月20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房处,王某某骗取张松帅1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张松帅谅解。
8.2020年10月21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被害人尹某经营的超市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尹某6005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尹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沉迷手机赌博游戏,在其钱财已被挥霍一空的情况下,仍寄希望于通过赌博翻本,萌生诈骗意图,于2020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多次许以好处费向他人借款,向借款人承诺偿还信用卡、花呗等欠款后,会立即通过再刷信用卡还款,但实际将借款用于手机赌博游戏,终致无力还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9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庄被害人刘某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铺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刘某人民币约4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刘某20000元。
2.2020年9月13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庄赛鸽电动车专卖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隋某3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隋某谅解。
3.2020年9月20日至9月22日期间,在黄岛区隐珠小学对面被害人潘某经营的电脑维修店,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潘某622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25000元。
4.2020年10月2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宜佳超市,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165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王某谅解。
5.2020年10月6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庄黄焖鸡米饭店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候某8300元用于网络赌博,次日还给侯嘉伟5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已全部退还钱款并取得候某谅解。
6.2020年10月14日,在青岛市黄岛区××镇被害人殷某经营的美容店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殷某7800元用于网络赌博,后又到泊里镇鑫源通讯手机店骗取张国强23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殷某、张国强的谅解。7.2020年10月20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房处,王某某骗取张松帅15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张松帅谅解。
8.2020年10月21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被害人尹某经营的超市内,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尹某6005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钱款并取得尹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微信转账等交易记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2日,即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372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德成
审判员栾冲
审判员欧晓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