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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刑一部刑诉〔2021〕Z27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8   阅读:

案件概述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部刑诉〔2021〕Z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以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新化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需购买名烟名酒为由,骗取他人名烟名酒出售获取钱财。2021年1月4日中午,刘某冒充新华书店采购员,邀被害人伍某帮忙联系卖主。伍某将这一消息告知被害人袁某。2021年1月5日18时许,刘某带袁某、伍某两人到新化县上渡街道新华书店办公室内签订了“烟酒采购合同”并偷盖了“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新化县分公司”印章。2021年1月5日至1月30日,刘某多次在袁某、伍某两人手上骗得“和天下”(硬装)香烟共计143条,飞天茅台酒共计18瓶。刘某骗得赃物后,将和天下香烟以860元/条、飞天茅台酒2000元/瓶的价格分别于2021年1月6日、16日、31日卖给曾德军(另案处理)和刘帆,得赃款人民币166400元。刘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挥霍掉。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在新化县上渡街道被抓获归案;同月27日,刘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伍某、袁某人民币189800元,刘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等书证;陈初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伍某、袁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0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文新

人民陪审员杨万新

人民陪审员杨进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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