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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黄浠检刑诉(2022)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8   阅读:

案件概述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浠检刑诉(20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辩护人黄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初,王某(已判刑)经谢某某等人介绍与一安徽籍男子相亲,收取彩礼人民币4万元,住了几天就跑回浠水,对方多次找谢某某追还彩礼未果。2019年2月初,被告人沈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生念通过相亲骗取彩礼,遂以帮王某介绍婆家为由找到其父王某某商谈,承诺收到彩礼后除了归还上次的4万元彩礼后还可以分钱给王某某,王某亦表示同意。2019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和李某、谢某某将安徽省潜山县男子华某某介绍给王某,被告人沈某和李某分别化名“王康”“吴杰”,冒充王某的堂哥、表哥,与华某及其家人一起在浠水县南城彭厨餐馆相亲,王某表示没看中华某,被告人沈某和李某等人私下与王某商谈,若王某不嫁给华某就无钱归还上一次的彩礼,王某和谢某某等人可能会被判刑,李某还承诺王某在华某家住几天就将其接回浠水。当日下午,王某和华某在浠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被告人沈某当即收取华某人民币5万元。次日,被告人沈某和李某、谢某某将王某送到安徽潜山华某家举行婚礼,被告人沈某收取华某人民币5万元,并以“王康”“吴杰”的名义出具了10万元的收条。后,因被告人沈某和李某未依照事先约定分钱给王某某,王某亦拒绝与华某共同生活,遂偷偷离开华家。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沈某通过微信退还华某0.5万元,后断绝联系,本案因被害人华某报警致案发。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沈某的亲属代其退还华某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赃、前科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结婚证、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华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微信截图;6.被告人沈某和同案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提出在被害人找到其表示王某不愿意与华某生活时,其向华某出具了欠条,其不知道被害人报案,同时在xx机关讯问后即如实陈述经过,应认定自首。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派出所调解时真实陈述,且向被害人出具欠条,应认定自首,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只获得部分赃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在三年以下从轻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谋财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提到的向被害人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能证实被告人沈某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陈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赃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沈某刑期自2021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好切

人民陪审员易峥嵘

人民陪审员周迎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坤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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