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高检刑诉[20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于某多次编造支付宝被冻结、银行定额取现等谎言,以解冻支付宝、缴纳定额取现手续费、加急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下同)1412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案发后,被告人于某退赔韩某30500元。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于某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应数罪并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于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振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邓雅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