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霞检刑诉(2022)17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1-28   阅读:

案件概述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刑诉(202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荣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马某的妻子宋某通过网络认识,林某谎称有能力可帮办理出生证明,宋某对此信以为真。宋某让丈夫马某前往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与林某见面,将办理出生证明所需材料交给林某进行拍照,宋某通过支付宝向林某转账25000元。随后林某又以医院需要缴费出单等理由,要求宋某转账20000元,宋某于是照办。宋某见迟迟未能拿到出生证明不断追问林某。林某以遭到他人举报等借口推诿拖延,最后为了逃避宋某,于是与对方断绝联系。

2020年8月期间,被害人魏某2的弟弟魏某1在网络上认识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谎称有能力可代办出生证明,魏某1信以为真于是将上述情况转告魏某2。魏某2与林某约在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江霞广场见面并委托对方办理出生证明,林某谎称可以在三天内办妥,魏某2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林某转账25000元、26000元。林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履行承诺,为逃避魏某2,于是与对方断绝联系。

经查,林某将诈骗所得的96000元人民币充值在某虚假投资理财APP上,后来发现无法提现才获悉自己遭受网络诈骗,但此时的林某已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为谋取不法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有能力代办出生证明,先后诈骗两名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第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又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魏某2人民币5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丽

人民陪审员刘伟琼

人民陪审员陈伟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宏林

书记员梁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